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