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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4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曾文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30號

再抗告人
甲○○原名呂子弘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96年度抗字第43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於民國97年2月1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再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再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97年2月13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97年2月18日其再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再抗告人延至民國97年2月19日,始行向其目前服刑之臺灣臺南監獄提出再抗告狀,業已逾越法定再抗告期間,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43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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