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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有關【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部分,應更正為【併科罰金銀元參拾萬元(即新台幣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有關【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部分,與原判決不合,顯係誤繕,應更正為【併科罰金銀元參拾萬元(即新台幣玖拾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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