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二、三、四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