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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賄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9、20日間犯賄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更㈠字第54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