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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崑宗王明宏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罰金部份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內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崑 宗

法 官 王 明 宏

法 官 夏 金 郎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