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陸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貳、叁、陸所載(即有期徒刑肆月、肆月、貳月、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所犯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即有期徒刑伍月、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之犯罪、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