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樣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