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七年犯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九○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連續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