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犯賄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上重更㈡字第八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三、六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