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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崑宗王明宏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犯賄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上重更㈡字第八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三、六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夏金郎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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