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有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