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月1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1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47、110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