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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期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00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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