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84年9月至86年1月間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訴字第981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