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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葉居正吳勇輝郭千黛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詹彩虹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