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詹彩虹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