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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藉設臺南市○○區○○路2段230巷7號

上列被告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壹、之記載「被告謝誌宸」者,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壹、之記載「被告甲○○」者,誤寫為「被告謝誌宸」,應更正為「被告甲○○」,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