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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居正郭千黛洪碧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辰○○
被告
丑○○
上1人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巳○○
被告
乙○○
被告
戊○○
被告
未○○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子○○
被告
午○○
被告
丁○○○
被告
卯○○
被告
癸○○
上1人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壬○○

      甲○○

上列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卯○○贅引「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丑○○漏載「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部分,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被告丑○○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未予記載,且關於被告劉蕓續之選任辯護人部分記載為「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核與卷內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於民國97年12月8日所出具委任狀所記載之資料不符,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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