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尚格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尚格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尚格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