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人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七年九月六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一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