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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人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七年九月六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一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