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藉設臺南市○○區○○路2段230巷7號
上列被告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壹、之記載「被告謝誌宸」者,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壹、之記載「被告甲○○」者,誤寫為「被告謝誌宸」,應更正為「被告甲○○」,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