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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輔佐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0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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