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葉居正吳勇輝郭千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縣茄萣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