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慕容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署名欄「法官賴純慧」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誤載之情形,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