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
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8年間認識丙○○,獲悉丙○○家境富裕,認
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意、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在群益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丙○○佯稱係
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
經理,且有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另利用其妹
呂佩珍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任職之便,以該分公司貴
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之,先於89年3月間,向丙○○陳稱
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
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丙○○遂陸續匯款予甲○○以購
買股票,甲○○自89年3月7日起迄91年1月間止,於取得丙
○○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
丙○○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路或林
森西路某刻印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者,偽刻「群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自91年1月
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起訴書時間應予更正),以代丙
○○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丙○○基於前揭信賴,不
疑有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
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己○
○(丙○○配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
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甲○○所有農民銀行000
0000000號帳戶中,甲○○於收受各該款項後,為掩飾其並
未如實購買該債券、基金,即持群益證券公司前使用舊式如
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
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
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
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
證暨交付清單」共9張之交易憑單,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
,以上揭偽造之印章並蓋印日期,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債券
或基金,交付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群益證
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
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甲○○以此方式,賴以
維生,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83,468,277元,並挪作己
用。
二、於93年6月間,己○○購買嘉義市○○○路252號林綜合醫院
,改建並更名為陽明醫院,甲○○仍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
意,先設立京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琦公司),並自
任董事長,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義務協助整修,致
己○○及丙○○信以為真,與甲○○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
定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主契約工程總價35,0
00,000元(不包括附加契約),京琦公司應提出發票向陽明
醫院請款,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之下游廠商則無契約關係,
並未約定京琦公司得收取管理費用(醫療設備部分之配合施
工整合除外),然甲○○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月初止,於
附表三所示廠商請款後,利用己○○及丙○○對其之信賴及
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製作僅記載總額之請款單
,並未附相關發票、收據,向陽明醫院請領加計如附表三所
示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款項不等成數金額等不實工程款項,
己○○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請款單之記載總價給付工程
款,且部分匯至甲○○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甲○○取得款
項後,除給付承包廠商之請款外,其餘詐領部分則挪為己用
,總計詐得之工程款為22,474,680元,合計甲○○向丙○○
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05,942,957元,即恃此為生,以之
為常業。其後於94年1月初因陽明醫院整修期間,己○○及
丙○○需資金周轉,乃要求甲○○贖回上述基金、債券或股
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己○○及丙○○表示京琦
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陽明醫院給付餘款,己○○及
丙○○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
三、案經丙○○及己○○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丙○○、己○○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
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因渠等上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例外得回復證據能力之情形
,依前揭規定,渠等上開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自無證據能力
。
二、又證人應命具結;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
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第158條之3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以證人依法應使其具結,以擔保證言
係據實陳述。若違背該等具結之規定,未令證人於供前或供
後具結,該等證言因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要件,即難認為係
合法之證據資料,故不得作為證據。至於當事人有無爭執其
證據能力,均非所問。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3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丙○○、己○○於偵
查中接受檢察官之訊問,均未經具結,被告雖未爭執該證據
之證據能力,然依前開說明,該陳述亦無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
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所述無證據能
力之證據外,本案判決所引用下述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
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更
㈠卷㈡第99頁背面),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犯罪事實部分,固坦承於上揭時、地
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
,並交付附表二所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
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
、「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
付清單」、「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
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等9張文件予丙○○,且取得丙○○
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就犯罪事實部分,亦坦承成
立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所
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詐
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㈠未曾向丙○○表示其係
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
理,亦未以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或利用嘉義
分公司之貴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丙○○,至交付丙○○
如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當時對外演講所用,上面均載有
「樣本」、「作廢」等字,顯非證券公司所使用版本,目的
僅係作為收到丙○○匯款之證明,並非表示有購買文件上所
示之基金、債券,屆時連本帶利歸還丙○○,再將憑證取回
,與丙○○間係合資購買股票,並未詐騙,且期間亦曾與丙
○○對帳並結算、給付獲利予丙○○。㈡又設立京琦公司係
因在臺南縣新營市已有購買土地,推出建案,然陽明醫院開
幕在即,整修工程急需趕工,因己○○之請託,才先擱置建
案,轉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訂約當時,其並未向己○
○稱不收取管理報酬,而工程之進行則係京琦公司與各小包
訂約,進行施作,給付相關工程款予各小包後,再書立單據
,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請領之管理費用,
向陽明醫院請款,即超出各承包廠商請款部分係京琦公司承
攬本工程之合理利潤,亦無詐騙情事云云,惟查:
㈠犯罪事實(即告訴人丙○○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
)部分:
⒈告訴人即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
係在國小家長會認識,剛認識被告時,被告即告知其係群益
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且常至群益證券公司樓下接伊
,被告建議伊可小額投資,伊不疑有他,大約於89年間,聽
從被告之建議第1次買入華邦電子股票,而因被告稱其在群
益證券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若伊將欲購買股票之款項匯入其
個人帳戶,以其名義購買股票可免手續費,伊乃將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而在購買股票時,伊會先指
定購買股票之類別再匯款,並會記載在存簿上,而被告交付
之明細係其自行書寫,伊黏貼在存簿中,後來伊才發現被告
並未將伊所匯款項依約購買股票等語(原審卷㈠第149-151
、154-161、167-17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⑴丙○○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
,於89年2月21日首次買進臺灣茂矽股票及華邦電子股票
各1萬股,後於89年3月6日、9日、14日、17日、27日及同
年4月18日、19日各有買進太電股票之交易紀錄,迄96年
11月7日止,均無其他股票買進紀錄,此有前揭證券存摺
明細影本、群益證券公司96年11月7日(96)群嘉義字第
8091號函送之丙○○開戶資料及交易歷史紀錄附卷可稽(
調查卷A第43-46頁;原審卷㈠第210-221頁)。
⑵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丙○○以其所有之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及陽明醫院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所示款項至
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有各該帳戶
存摺明細在卷可參(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
⑶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據
證人陳彩珍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
189頁;原審卷㈡第8頁),而係其妹呂佩珍自86年7月14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擔任該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自89
年1月1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擔任管理科櫃臺主管,自94
年6月1日起迄同年8月9日止則係擔任營業科營業員,亦有
群益證券公司94年8月9日群嘉義字第0940004109號函存卷
為按(調查卷G第11頁),是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擔
任任何職務,則以其名義購買股票,要無因係該公司職員
而免手續費之可能。至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證券帳戶,自89
年1月起迄94年7月止,每月雖均有手續費折讓金額,有群
益證券公司96年6月1日(96)群嘉義字第3804號函送手續
費折讓月報表1紙在卷足稽(原審卷㈠第127-128頁),然
此實係因被告每月均有多檔股票買進賣出之交易紀錄,衡
諸目前股市交易,一般股票下單買賣,因向營業員電話下
單或網路下單等方式而有不同折扣之手續費折讓金額,或
者買賣一定數量之股票而有減少手續費之情形,於買入股
票後次月退至交割銀行帳戶內,被告既未在群益公司任職
,此自非因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職務而折讓,是被告證券帳
戶內雖有手續費折讓金額,然此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未施以
詐術。又被告之妹既在群益證券公司任職,被告自有利用
其妹任職之便,使丙○○誤信其亦在群益公司工作,丙○
○所證述被告佯稱為群益公司大股東或利用貴賓室接待等
節,非無憑據。
⑷再者,丙○○於89年2月22日匯款1,300,000元購買茂矽及
華邦電子股票、3月20日匯款41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3
月28日匯款42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匯款780,000元購買
華新股票、3月30日匯款80萬元購買華新股票、4月20日匯
款34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90年9月20日匯款150,000元
購買華銀股票、11月16日匯款405,000元購買華邦股票,
被告確實亦在相當時期買入前揭股票,此亦有丙○○彰化
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群益證券
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為佐(調查卷A第225、228-
231頁;調查卷D第572、574、576、577、578頁),然如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丙○○匯款予被告之目的係為購買該特
定股票,除其中93年2月19日之匯款,被告確實有買入兆
豐金股票300,000股(單價23.6元)外,其餘被告取得該
匯款後並未實際買入各該股票,甚至92年6月並無任何股
票買賣交易紀錄,均可見前揭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
賣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調查卷D第616、625
、636、640、643、650、651、657、658頁),足認被告
非但未替丙○○下單買賣股票,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股票
,實難認有何被告所辯合資購買之情形。復佐以被告書寫
交付丙○○之購買股票明細,第1張記載「庫存:股富邦
金43,626股、中華車25,000股、裕隆100,000股、台化43,
000股」,第2張記載「丙○○庫存股票:華邦電50,000股
、茂矽10,000股、華南金控50,000、一銀200,000股、台
基電40,000股、聯電50,000股、太電70,000股」,並有被
告蓋印及載明「92年7月15日」之日期,第3張則載明「姓
名:甲○○,買賣裕隆汽車,價格$41. 8,股數50,000
股,手續費及交易稅$12,226,合計金額2,102, 226」(
調查卷A第47-48頁),然核諸被告或丙○○前揭股票帳戶
交易明細,其中92年7月間,並無上開第2張書立明細所記
載庫存股股票紀錄(調查卷A第46頁;調查卷D第651頁)
,又前開書立之第3張明細所記載,恰與附表一編號16所
示股票名稱及數額均符合,然該月被告並無任何買進股票
交易紀錄,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交付丙○○前揭3張所謂
之股票交易明細,係屬虛構,實則均未依約買入股票。況
被告若確與丙○○合資購買股票,則應無交付前揭3張不
實之購買股票明細予丙○○之必要,此舉無非係為隱匿未
替丙○○購入各該股票等實情,復為博得其信賴,繼續匯
款投資,使其詐欺取財犯行得以順遂,亦應無疑。
⒉至於被告交付丙○○如附表二所示之9張文件,證人陳彩珍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
取得,但被告所交付之9張文件與公司當時所使用者不同,
且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
作廢,不再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7-8頁),並提出印章作
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
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買進成交單等件
附卷為憑(調查卷D第25-28頁),即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
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月1日起,即不再使用下方載有「
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
字樣,而被告自承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刻印店成年人刻印
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斯時該字樣之印章
尚在使用中,被告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擅自刻印該印
章之目的即已有疑。再者,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與證人陳
彩珍提出之群益證券公司所使用之文件,就形式上觀察,格
式、欄位確有不同,然有關群益證券公司之記載則明確可觀
,一般人均可認知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之文件而無懷疑,
況被告亦在交付予丙○○之文件上蓋印「92年2月17日」
、「92年3月7日」、「92年3月27日」、「92年5月2日」、
「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5日」
等不同日期,無非係為表明確為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無疑,
又丙○○匯款欲購買群益安穩基金、群益安邦基金、南亞公
司債券、台塑石化債券等基金及債券,被告於取得各該款項
後,若未實際購買,自可向丙○○表明,無需交付逐一記載
受益人、戶號(2799-9)或客戶名稱、申請日期或交割日期
、金額等細項之前揭債券、基金購買交易文件,復又刻意持
前揭偽刻印章蓋印相當日期。就此客觀事實,甚難認被告主
觀上純係交付各該文件充作收到匯款之收執憑證,允屬無疑
。況有無收到匯款,只需取得金融機構之帳戶明細即可,又
何需如此大費週章?至於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始辯稱:交付丙
○○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
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正本以
證明(原審卷㈠第52-62頁),然觀諸被告提出載有「樣本
」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
清單日期為「93年10月7日」,並非本案交付予丙○○之文
件,又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日期相同,然「樣本
」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另在右下方蓋印
後書立「作廢」字樣,均係在空白處,且「樣本」、「作廢
」字跡絲毫未與文件上任何文字重疊,況前開9張文件,丙
○○既均已交還被告(為被告所坦承,原審卷㈠第30頁),
而丙○○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影本)係被告當時交
付丙○○之正本影印後所留存,其上皆無「樣本」、「作廢
」字樣之記載,則被告於原審始辯稱交付該等正本予丙○○
時即載有上開字樣是否可採,已生疑義。且此有利於被告之
事實,被告自94年8月17日第1次在嘉義市調站接受調查員之
詢問後,歷經數次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均無一語提及
前揭情事以為辯解,遲至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始提出上開文
件,供稱:前揭文件係其上課教材,填載後蓋印,交付丙○
○,係為證明確實收到丙○○所匯款項,有告知係樣本云云
(原審卷㈠第30頁、卷㈢第76頁),然被告所辯該文件係收
到匯款之證明並不可採,已如前述,是堪信被告於原審供述
及於原審始行提出原本上載有「樣本」、「作廢」字樣等情
並非真實,要屬事後臨訟製作。再者,衡諸常情,丙○○交
付之金額動輒10,000,000元、15,000,000元,目的係為購買
特定之基金或債券,若未購得,被告應將上開金額返還或告
以丙○○另做其他投資,乃被告竟逐一填載文件所有欄位,
製作購得各該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並蓋上偽造
之公司印章,交付丙○○,況其中93年12月10日丙○○係交
付30,000,000元,若被告僅為書立憑據證明已取得丙○○所
匯款項,應無分成3筆記載之理。換言之,被告若僅為證明
已取得丙○○之匯款,可持一般紙張記明已收受金額、時間
等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無庸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
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再持偽刻已作廢之
公司印章,蓋印其上,該等舉措,無異使丙○○誤信被告確
有購入所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益徵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
買基金或債券,於取得丙○○所匯款項後,交付附表二所示
9張文件,並非純為證明已取得各該款項,而係為取信於丙
○○,偽稱確實依約購買基金及債券,使其毫無質疑而再繼
續匯款,至為瞭然。
⒊被告自承於78年起在茂盛證券及富泰證券公司擔任董事,並
有從事股票買賣,即應知證券、債券或基金交易有其盈虧風
險,衡諸常情,斷無替丙○○背負虧損之理,是被告辯稱:
丙○○匯款後,到時候係加計法定利息返還云云,自難採信
。再觀之被告帳戶存摺明細,並無合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基
金後,將獲利或其自承之連本帶利,將所得款項歸還丙○○
等情,是被告於94年8月17日在嘉義市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
問時供稱:丙○○委託其購買股票、基金、債券之資金,其
均作購買個人名義股票等語(調查卷A第12頁),既係出於
其自主性之陳述,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卷㈢第80頁),
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及相關帳戶資料所示交易紀錄相符,自可
採信。至證人乙○○雖到庭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
被告拿約3、40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項予丙○○,次數約3
、4次等語,然證人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特定股票、確定時
間為何,其亦無法確定(本院更㈠卷第73-74頁),且丙○
○委託被告投資股票之款項又均係以匯款方式為之,其獲利
金額若高達3、40萬元,被告又怎會不以匯款方式處理,而
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此亦與常情有違,是證人乙○○之
證詞亦尚難證明被告確有與告訴人丙○○合資投資股票並將
獲利交付予丙○○。
⒋綜上,被告收取丙○○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替丙
○○下單買賣股票或基金,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債券
,難認有何合資購買之情形,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
交付予丙○○,堪認告訴人丙○○之指訴為真實,被告因此
詐得之款項共計183,468,277元。被告所為前揭辯解,均與
前開調查證據所得不符,無非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被告於93年6月25日設立登記京琦公司,資本額3,000,000元
,並自任董事長,由父親呂來楮、母親黃美惠、姊夫周錦泰
擔任董事,妹呂佩芬擔任監察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1紙查
詢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9頁),旋於93年7月間,即與己○
○之陽明醫院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35,000,000
元,此有工程承攬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945號卷,下稱他卷,第73頁),另被
告於94年8月17日第1次調查員詢問時先供稱:93年6月間己
○○央求成立京琦公司,以便承攬陽明醫院修繕工程云云(
調查卷A第13頁背面),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因之前購買
臺南縣新營市土地,欲建築房屋出售,己○○請託總經理林
進財處理醫院整修工程,林進財即告知先處理陽明醫院工程
,新營市建築工程先為保留云云(原審卷㈠第31頁),對於
京琦公司起初設立之目的,被告供述前後明顯不一,則京琦
公司是否係為臺南縣新營市之建案而設立,即屬有疑。況臺
南縣新營市○○段19、45地號、長榮段864-5、864-10地號
土地,原係沈建志所有,於93年間出售予林進財,總價29,2
00,000元,於93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周錦泰
,業據證人即土地買賣仲介顏淑惠、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
證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調查卷F
第42-44、45 -46、49-50頁;原審卷㈡第26頁),並有不動
產買賣合約書、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審查異動索引、土地
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等件附卷為憑(調查卷H第5-1
3頁),又證人沈建志證稱:顏淑惠清償上開土地銀行貸款
,並支付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後,取得350,000元,林進財曾
告知購買土地欲興建房屋出售,但不清楚後來為何未興建等
語(調查卷F第37頁),亦有收據1紙在卷可佐(調查卷F第
41頁),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時則證陳:不認識沈建志及顏
淑惠,前開4筆土地係被告借用伊名義登記,並未告知目的
,並以伊名義在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立帳戶,向農民銀行貸
款18,600,000元及個人信用貸款5,000,000元,由於存摺、
印章均係被告保管使用,貸得款項應係被告使用,於94年7
月間土地出售他人後,被告有告知前述土地貸款已清償等語
(調查卷F第43-43頁),此有周錦泰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調查卷H第1-3頁),證
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上開土地實際購買人為被告
,指示伊全權處理,並代表公司與出賣人簽約,購買土地支
付之款項,均係被告匯款,被告購買土地係為蓋預售屋出售
等語(調查卷F第45-4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被告找伊擔任京琦公司經理時,並不知道陽明醫院整修工
程,到京琦公司任職時,新營市土地有規劃要建築房屋,建
案名稱為「京琦律動」,樣品屋也有對外銷售,但被告告知
陽明醫院工程要先做,當初係被告以其個人名義找伊出面買
受土地,並非用公司名義,又因伊身體健康情形不佳,被告
就決定不蓋房屋,於陽明醫院開幕不久後即離職,前開土地
並未蓋房屋等語(原審卷㈡第18-19、26-28頁),顯見上開
臺南縣新營市土地係於京琦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已購買,購買
土地資金雖為被告出資,然買賣之買受人、土地登記所有人
均非被告,則被告是否確為建築房屋而買受土地,不無疑問
。再者,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係由董事會決議任命之,縱總
經理林進財身體狀況欠佳欲離職,京琦公司尚可任命他人為
總經理,而繼續為建案之完成,且總經理亦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設置人員,僅以林進財健康為由,而停止原已買受土地
欲推出建案之建屋計畫,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常情有違,又京
琦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被告之親戚,總經理林進財原從
事建築施工,擔任監工工作,與被告認識係因被告為其老闆
之媳婦,從未擔任過建設公司經理職務,至於行政經理兼會
計戊○○原擔任樂器行店員,與被告係在樂器行認識等情,
均據林進財、戊○○證述在卷(原審卷㈡第28頁;原審卷㈢
第26頁),即京琦公司相關人員任命並未見專業考量,均係
被告認識之人,顯見被告於調查站中供述京琦公司係為整修
陽明醫院而成立乙節堪以採信。
⒉有關工程款請款情形:
⑴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認識被告係因妻
子丙○○之關係,丙○○買股票、債券、基金等情形後會告
知伊,伊當時標得林綜合醫院,被告即稱其家族有建設公司
,但建築業不景氣,沈寂多年,若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
採實報實銷,不賺陽明醫院之錢,伊即交由被告之京琦公司
承攬,但京琦公司開銷均由陽明醫院負責,而工程款之給付
則係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京琦公司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復
由京琦公司交付廠商,又從工程一開始,被告均僅持請款單
向丙○○請款,未曾附廠商發票,有向其催討,均未獲置理
,迄93年12月底才取得廠商發票,經陸續核對始發現被告請
得款項並未依約交付下游廠商等語(原審卷㈠第171-175、
18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①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之工程承攬合約第4條第12款係約定
「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
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
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
,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他卷第73頁),
即系爭契約僅就醫療設備部分因施工費用係由陽明醫院自
付,京琦公司得酌收管理費用外,至於其餘工程,並無約
定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用,更未見約定管理
費用之數額,是若如被告所辯,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
領管理費,則雙方焉有不於契約中明定管理費數額之理?
故綜觀該契約之約定,第4條第12款既已明文特別約定某
範圍內得收取管理費,則被告自僅得就此範圍內收取管理
費,至於其餘之工程部分,應不得收取管理費,否則於訂
約時即應明文約定該承攬契約之管理費所得收取之數額為
何,而非任由承攬人即被告隨意收取。
②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於請款單上均未戴明請款之
金額有無包括管理費、管理費之數額為何,有如附表三所
示之請款單在卷可憑,則被告若依約得向陽明醫院收取管
理費,則其未在請款單上載明其收取之管理費數額,則日
後雙方將如何結算本案之工程款?告訴人於付款時又如何
能得知被告所請領之管理費數額是否為其所能接受?是告
訴人己○○前開證詞即非無憑。
③承攬整修工程期間,陽明醫院尚且需支付京琦公司相關人
事、設備開銷費用,此有陽明醫院應付其他款項、辦公設
備明細、員工薪資、京琦員工剔除非陽明工程人員後之每
月薪資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調查卷D第204-2 40頁),其
中薪資表所示,亦包括董事長即被告每月可領得60,000元
之薪水,日期係從93年6月起至94年1月止。
④是以,被告與陽明醫院就工程款之約定採實報實銷之方式
,應係因京琦公司相關之人事費用、開銷等支出均得向陽
明醫院請款,且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是否約定酌收管理費
,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之故(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
有關工程款部分,即京琦公司若對承包廠商約定由承包廠
商給付一定數額之管理費用,此部分即為京琦公司之利潤
,於承包商請款時,京琦公司自得扣除此部分之管理費用
後再給付下游承包廠商)。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
與陽明醫院並無約定管理費用,接該整修工程不是以營利
為目的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原審卷㈢第78頁),是被
告辯稱其營業不可能無合理利潤云云,難以採信。而被告
與陽明醫院既未明文約定請領工程款時,得依自己之考量
,任意加計成數不等之管理費用(除醫療設備配合洽商施
工整合外),被告復未提出任何憑據足認被告得於製作請
款單時加計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則被告請領款項時
未載明其中包括管理費用,自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
。
⑵再者,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簽約後,追加工程款7,060,
840元,復依工程進度,玉山空調公司於93年9月25日收受京
琦公司給付之訂金880,000元,於同年11月19日開立第1期工
程款發票金額4,089,693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2期工程款
發票金額2,030,358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3期工程款發票
金額2,081,322元、94年1月4日開立第4期工程款發票金額
868,688元之發票,至於第5期之發票金額2,354,933元則於
94年2月4日開立,係向陽明醫院請款,即玉山空調公司總計
向京琦公司請款9,950,061元,京琦公司除開立發票日期93
年10月15日、金額880,000元之訂金外,再分別簽立發票日
期93年12月5日、金額1,396,192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
、金額2,094,289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15日、金額710,625
元;發票日期94年1月31日、金額1,065,938元;發票日期93
年12月31日、金額1,821,157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金
額760,102元等支票各1紙,總計給付玉山空調公司8,728,30
3元,至於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93年10月15日請款10,164,
000元、93年11月29日請款4,031,505元、93年12月5日請款
5,234,069元、93年12月16日請款1,954,219元、93年12月25
日請款2,601,652元、94年1月5日請款1,085,860元,總計請
款金額高達15,923,705元,即京琦公司對於玉山空調公司請
款,係扣除約百分之12後給付(然此為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
公司間所約定之利潤,非詐欺所得),然向陽明醫院請款之
金額較玉山空調公司向其請款之金額多5,973,644元,顯已
將玉山空調公司請款數額加計百分之60.04(計算式:59,76
3,644÷9,950,061=約0.6004),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又永
大機電公司分別於93年7月13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540,000元;93年8月2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47,950元;93年8月6日開立2張發票號碼各為AV00000
000號、AV00000000號,金額分別為1,350,000元、239,000
元;93年12月8日開立發票號碼CV00000000號、金額為810,0
00之發票,向京琦公司請款共計2,986,950元,京琦公司則
給付如數之金額予永大機電公司,惟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
93年7月15日請款1,050,000元、同年7月28日請款97,950元
、同年9月10日各請款1,750,000元、330,750元、同年12月
25日請款700,000元,共計向陽明醫院請款3, 928,700元,
與永大機電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相差941,750元,即
京琦公司係以永大機電公司請款之金額加計約百分之31.53
後(計算式:971,750÷2,986,950=約0.3153),再向陽明
醫院請款,以上均有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永大機電公司發
票明細、玉山空調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款明細、京琦公
司請款單、收款清單、發票、工程合約書、支付明細、支票
、工程報價單、工程追加減明細表、永大機電公司之電梯合
約書、按裝合約書、追加合約書、發票等件存卷為佐(如附
表三證據出處),又如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之請款情形,亦
各有發票、請款單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出處)
,另亦有前揭丙○○、己○○陽明醫院、被告等人之帳戶存
摺交易明細可互為匯款稽核,是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
工程款數額及各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數額,應如
附表三所示,要屬無疑。本院審酌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
,就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之玉山空調公司、永大機電公司
部分,均加計各該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之百分之60或百
分之30之多,再輔之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經逐一核計,被
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時所加計之成數,並無標準,而證人
林進財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管理費部分不知道謝醫生與被
告係如何約定等語(原審卷㈡第18頁),益徵被告與陽明醫
院並未約定被告可加計管理費用再請領工程款(除醫療設備
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外),是被告所辯前詞,無非係為己脫免
罪責,難以採信。
⑶復佐以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指定付款帳戶除京琦公
司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外,亦有指
定匯入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且以請款單日期觀之,93年11月間請款,多指定匯入京琦
公司帳戶,至於93年12月間或94年1月間則多指定匯入被告
帳戶中,此有請款單在卷可稽(如附表三證據出處),衡諸
常情,公司帳戶與董事長個人帳戶分屬不同帳務,應分別管
理,不該相互混淆,工程款項若暫時匯至個人帳戶,亦應轉
匯至公司帳戶,然觀之前揭京琦公司與被告帳戶,被告並未
將給付工程款之匯款轉匯至京琦公司帳戶中,又附表三所示
請款單共計約百張,其中指定匯至被告帳戶者約40餘張之多
(附表三請款單日期後標示*者),已將近半數款項均指定
匯入被告個人帳戶中,且請款項目並非請領預收款,是被告
辯稱:大多數係匯到公司帳戶,預收三成款項部分因無發票
,基於稅務考量,始匯入個人帳戶,之後再轉到公司帳戶云
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⑷另被告提出京琦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
書乙紙,以其上「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之記載,欲
證明該金額係其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並非檢察官所認定之
42,589,583元云云。然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金額,本院認定
之依據,係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及被告向陽明醫
院請款數額之差額為計算之基準,與被告實際給付下游廠商
之金額無涉,故此金額之多寡並影響本案詐欺金額之認定,
附此敘明。
⒊綜據上述各節,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工程施作後,未持發票
或收據,另行製作僅有「總額」之簡便請款單,向陽明醫院
請領工程款,且請領金額亦未與廠商請款相符,而另加計成
數不同之管理費(每家廠商均不同,顯無一定標準,詳如附
表三所示),且部分款項要求陽明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
,不僅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復與一般常情相違背,況且
被告於94年10月6日第2次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已供認:向陽明
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
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調查卷F第21頁),益見被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醫院開幕在即,整修工程勢必趕
工,請款時己○○、丙○○因對其信賴,未及核對仔細即付
款之機會,任意填載多於下游廠商請款之金額,製作僅有「
總額」之請款單,己○○、丙○○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
信請款單上金額即為其應給付予被告之數額,遂按其所提出
之請款單總額給付,被告以此詐欺方式,取得多於下游廠商
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共計22,474,680元。
㈢此外,於本件案發後,被告於94年1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
月21日,面額10,000,000元本票共4張,94年2月14日簽發到
期日95年2月15日、面額60,000,000元、94年6月22日簽發到
期日98年2月19日、面額30,000,000元本票各1張,另於94年
5月17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其與子女所共有土地供債
權人己○○「質押」100,000,000元,此有本票影本6張、切
結書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24、192頁),即簽發本票
達130,000,000元,提供抵押債權部份則為100,000,000元,
若被告取得告訴人前述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
券或基金,另對於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款,則縱使丙○○、
己○○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被告要無簽立高額之本票、
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並書立切結書之必要,是告訴人丙○○陳
稱甲○○僅償還95,134,210元,嗣於94年1月底,因無法償
還餘款,向伊及己○○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節,尚可採信
,被告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等情事,益信而有徵。被告辯
稱:告訴人2人向其下跪,請其將之前投資款項先贖回,才
簽發本票云云,實為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㈣按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
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
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
判例參照,刑法常業犯業經修正刪除)。查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已自承:自91年間至94年間止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
賴夫家供應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而其自91年1月3日起
至94年1月20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丙
○○詐得183,468,277元,另藉承攬陽明醫院工程之際,詐
領22,474,680元之工程款,詐欺取得之不法利益高達205,94
2,957元,堪認係主觀上具詐欺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且就
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
性,顯係反覆以詐欺丙○○及己○○(陽明醫院)為業,並
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詐欺罪,殆無疑義。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前揭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辯護人聲請將被告及告訴人丙
○○送測謊鑑定,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我
國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審理
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院審酌
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詳如前述,且犯罪事實距今已
5年餘,測謊檢查之時間已過遲,此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
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響,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
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是本院認無再送測謊調查必要,併此
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業
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
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
決議參照)。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
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第55條後段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有修正,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取財罪之規定業經刪除,依新法規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應按同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論處,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取
財罪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
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至於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因刪連續
犯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再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常業詐
欺罪處斷,而依修正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亦應數罪併
罰之,又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均分論併罰,顯較適用修正前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
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綜上
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犯罪事實及部分,皆
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至於沒收
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
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
9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於行
為之初,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財物,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要件,又行使
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
用之意,即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即
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
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向丙○○先詐稱可
替其購買,使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復利用不知情之
刻印店成年人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理財投資中
心」之印章,復填載附表二所示文件完成,並蓋印其上,偽
稱已買受各該文件上所示債券及基金,充作真正之交易文件
,先後持之向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群益證券
公司、台塑石化公司、南亞公司,另亦利用丙○○及己○○
對其之信賴,設立京琦公司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製作
金額多於下游廠商請領款項之請款單,使己○○陷於錯誤,
給付請款單所載款項,被告溢領多於各承包廠商向京琦公司
所請領之工程款高達22,474,680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明,且期間長達3年,所得不法利益高達205,942,957
元,顯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刻前開印
章1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後加以蓋用而偽造印
文,其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及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
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
罪處斷。
四、撤銷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㈠又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
經起訴,乃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
及義務。是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犯罪行為已予記載,
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為
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
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
案件,審判之事實範圍,可「擴張」至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
他部事實,或「減縮」為起訴事實之一部,前者應於判決內
說明該他部事實可併予審理之理由,後者對其餘起訴事實不
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部分,應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另為無罪之宣示),始與審判不可
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參照)。
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向丙○○及己○○領取1億
750萬1,258元,惟甲○○實際僅支付承包廠商工程款4,258
萬9,583元,計甲○○所詐得之工程款為6,491萬1,675元,
合計呂併佩玲向丙○○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億5,683萬
8,713元。」則檢察官認被告所詐得之工程款係64,911,675
元,惟依原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乃認定被告詐得之工
程款係30,090,545元,其餘部分,原審判決並未於理由內敘
明此部分與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乃竟逕行僅就原審判決認定有罪部分論被告以常業詐
欺罪,自有違誤。㈡己○○就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與被告
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於
工程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已明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
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
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
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即京琦公司)酌收管
理、控管、監工費用』,既未能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
即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4、15、48)非屬前開所約定之工程
(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則此部分之
工程,京琦公司自得向陽明醫院酌收管理費用,原審判決認
定被告酌收此部分之管理費亦屬詐欺所得,亦有未洽。㈢被
告要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
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承包
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意者,雖
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然此純為被告與
下游廠商之約定,與陽明醫院己○○無涉,被告自無向己○
○施以詐術而取得不法所得,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4、12、1
8、21、22、23、24、30、31、32、34、37、40、43、49 部
分,誤將被告得向下游廠商請領之管理費用,計入被告向己
○○詐得之款項內(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
分),亦有未合,應更正為如本判決之附表三編號4、11 、
15、18、19、20、21、27、28、29、30、33、36、39、42所
載之數額;且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33、44、45部分,亦有
前開誤計,應更正為如附表五所示,而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
1、27部分,本因檢察官未提出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請款
單,故未計算被告詐領之金額,然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時已
補充提出,故將該部分之詐領金額併計入之。被告提起上訴
,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
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研究所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
式賺取財物,利用丙○○及己○○夫妻對其之信賴,竟以買
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上億元之款項,復利
用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報工程款項,亦詐得數千
萬元之工程款,所得款項均作為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
等所用,致告訴人損失甚鉅,兼衡其犯後僅承認偽刻印章犯
行,否認其餘犯行之態度,犯罪時間達3年、犯罪所得不法
利益高達二億元之多,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僅賠償部分
款項,暨其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家庭狀況、公訴意旨求刑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
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
,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6款之規定,因
本案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予減刑,即無減刑條例之適
用,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
付丙○○以行使,惟據丙○○陳稱:均已交還被告等語,被
告亦供稱:交付丙○○後,其已返還之等語(原審卷㈠第30
頁),且其中4張原本業據被告庭呈附卷(原審卷㈠第53、
55、61、62頁),即堪認係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外5張原本,雖未據扣案,
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持以
向丙○○行使後,亦經丙○○返還之,而為被告所有,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他人所偽刻之「群
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雖未獲
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另被告於交付丙○○之9張交易申請書等私文書
內所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之印文
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諭知沒收,則偽造印文部分,無重
複宣告沒收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
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決議意旨參照),即不再諭知沒收
。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偽造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持偽造群益證券公司之證券存摺,
向丙○○行使,表示其已代丙○○購買債券、基金及股票
,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云
云。
⒉然查,行使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係文書在法律秩序中之
安全性與可信性,持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以行使,
足以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而公訴意旨所稱被告
偽造之存摺,係被告以書寫或打字方式,將所稱替丙○○
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或庫存股票數量記載其上,並黏貼
在丙○○存摺或交付丙○○,此有卷附該3紙文書可稽,
其紀錄方式與一般存摺列印之格式全然不同,復亦無日期
等詳細紀錄,況且亦係一般紙張,大小與存摺亦不相當,
外觀上並無使一般人誤認係真正存摺之交易紀錄,難認有
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可言。此外,丙○○提出之
該存摺影本核與原審依職權調閱其所有之證券帳戶存摺所
示明細均屬相同,亦無公訴意旨所稱偽造存摺情事,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偽造丙○○證券存摺或行
使之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常業詐
欺取財犯行,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詐取工程款逾附表三所示22,474,680元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前開論罪科刑所為外,尚詐取42,
436,995元之工程款(64,911,675-22,474,680),因認被
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嫌。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
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
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
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
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⒊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告
訴人所提出之「承作陽明醫院修繕工程工程款明細表」42
份、請(領)款憑證影本6份、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商
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領取工程款
之請款單影本1冊為據。然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之犯
行。經查:
⑴京琦公司向下游廠商收取之管理費:京琦公司與己○○
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後,再將上開工程發包予下游廠商施
作,係屬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另一承攬契約,與陽
明醫院即無承攬人與定作人之權義關係存在,京琦公司
亦不因其再將各該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承作,即可免除
其依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應負之承攬人責任。而下游承包
廠商葉嘉彬、陳天鳳、翁金生於原審均證稱京琦公司為
配合渠等各自之施工,須「在三樓加蓋鐵皮房保護這些
設備」、「地下室之前全部都是淹水,所以他們(京琦
公司)要先把水抽掉及把淤泥清掉,壞掉的電線也要拆
除,就是要清理現場」、「京琦(公司)需要配電、供
電,就是拉纜線讓電梯可以升降」、「(京琦公司)要
負責清掃、水、電提供、保險及人員的管理,我們沒有
派駐人員在場,所以這部分是由京琦公司負責」等語(
原審卷㈡第86頁、第89-90頁、第95頁),翁金生復證
稱:「(合約內)有寫工程管理費,這部分應該是我的
成本,但是京琦(公司)幫我做了,所以這部分扣回給
京琦(公司)」、「我的合約項目,工程管理費、利潤
、營造綜合保險費,但是這部分保險費是京琦要替我處
理」、「一般管理費是派駐現場的主任、監工等,但是
因為我們還有一部分需要先完成的,我們就讓京琦(公
司)做,所以包含這部分及保險費等都算在管理費裡面
」等語(原審卷㈡第99頁、第102-103頁)。是被告要
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
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
承包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
意者,即令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
然此純為被告與下游廠商之約定,與己○○無涉,被告
取得該部分之管理費,自非向己○○施以詐術取得不法
所得。故檢察官將被告向下游廠商所收取之管理費,亦
計入被告向告訴人所詐欺取得之金額內而起訴,依前開
說明,此部分之金額,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
無詐欺取財之問題。
⑵京琦公司就附表四所示工程所收取之管理費:系爭契約
第4條第12款明文規定「醫療設備部份配合洽商施工整
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
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
用由業主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
而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告訴人稱該「醫療氣體設備工
程」、「廢水工程」係屬於醫療設備,而「廢水處理及
給水換修工程材料」非屬醫療設備工程,且該「廢水工
程」與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廢水回收系統」並不
相同,然被告抗辯該等工程依字面文義解釋均係屬前開
約定之醫療設備。惟本案檢察官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如附
表四所示之工程並非屬系爭契約第4條第12條之約定範
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法認定被告收取如
附表四工程所示之管理費有詐欺之犯行。
⑶除前開已論述外,被告溢領之工程款:被告雖於陽明醫
院己○○與下游承包廠商簽訂之工程轉讓協議書上以京
琦公司名義簽章,承認有溢領工程款數仟萬元,此有該
等工程轉讓協議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30頁),然
告訴人所謂溢領之工程款,係指被告已向陽明醫院領取
之款項而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款項,然被告尚未支付下
游廠商之原因,有可能係因被告本身資金週轉之問題,
其雖尚未支付下游廠商,然其對下游廠商仍負有該債務
,而因被告與陽明醫院、下游廠商之契約係各自獨立,
故被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後,該款項並不需直接轉付
予該下游廠商,是被告縱有溢領款項並不必然等同於被
告詐取該款項。況雙方契約亦約定被告得分期先請領
3,500萬元,此部分之請領係依約定之時間分期請領,
而不是實作實領,此亦為陽明醫院之會計即證人丁○○
到庭結證屬實(本院更㈠卷㈡第71頁背面),益徵被告
溢領之金額並非即係其詐欺之金額。易言之,詐欺之金
額應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之工程款項目(即如附
表三所示),被告以下游廠商向其請款之金額再加計管
理費向陽明醫院請款,其中加計之管理費始為被告詐欺
之金額,若僅係被告尚未給付予下游廠商之數額,自非
被告詐欺之金額。
⑷至檢察官雖提出告訴人提供之「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
商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為據,然此為陽明醫院之會
計丁○○所製作,且該份資料,係其與京琦公司對帳後
再加載對帳日後之資料始自行列印,此為丁○○證稱在
卷(本院更㈠卷㈡第69、71頁),而該資料並未經雙方
簽認,此亦為京琦公司會計戊○○證稱在卷(本院更㈠
卷㈡第101頁),復有該對照表在卷可稽,是該對照表
既未經京琦公司確認,自難據為認定被告詐欺金額之依
據,而應依憑卷內所存如附表三之證據資料以認定被告
詐欺所得之款項。另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雖又提出義勤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勤公司)與被告間之契約,欲證
明被告有重複請款之情事,然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以義
勤公司名義請款之單據為憑,是被告辯稱其並未以義勤
公司所開立之單據向告訴人請款,尚非無憑。況縱有重
複請款之情形,本案重複請款之情形並非同一單據重複
請款,而係主契約(即3,500萬元之契約)與各附加契
約是否重複請款之情形,此為證人丁○○證述在卷(本
院更㈠卷㈡第68頁背面),是此係因雙方對於主契約所
包括工程項目認知之差異,而檢察官又未具體指出被告
重複請款之項目為何,自亦難以此認定被告有詐欺之犯
行。
⒋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應負
詐欺罪責。本件依現存之証據,就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
前開犯罪事實之待証事實,非不得為其他較有利被告之推
斷,是本諸罪疑惟輕之法則,自難謂該事証已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
科刑部分,為常業犯之部分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40條)、(修
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有關犯罪事實(丙○○匯款予被告購買基金、債券
、股票明細)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詐稱│匯出及匯入帳戶│備註 │
│ │ │新台幣/元)│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萬 │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萬股 │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匯│
│ │ │ │ │ │入被告帳戶 │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37頁│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1頁│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8頁│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 總計 │183,468,277 │
└─────────┴──────────────────────────┘
附表二:被告偽造私文書9紙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名稱 │日期 │金額 │印文數│證據出處 │沒收 │
│ │ │ │ │ │ │ │: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29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3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0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5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1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61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2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原審卷㈠第62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4 頁│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7日 │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5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6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7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3頁 │未扣案原│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 │ │(影本) │本1紙 │
│ │債券交易給付│ │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 │ │ │ │
│ │付清單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之工程款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順輝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1.收據、泵浦車壓送│京琦公司以支│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付工程行金額│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加計17.38% │
│ │ │ │ │ │ │ 頁、本院卷㈠第、│,向陽明醫院│
│ │ │ │ │ │ │ 116、117頁) │請款 │
│ │ │ │ │ │ │2.本院卷㈠第118-11│ │
│ │ │ │ │ │ │ 9頁 │ │
├──┼────┼─────┼─────┼─────┼─────┼─────────┼──────┤
│ 2 │永新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支│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工程行金額│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加計36.5%,│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 第125頁) │款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永和工程│未訂合約 │ 387,886│ 433,486│ 45,600│1.調查卷F第161頁 │京琦公司以給│
│ │行(拆除│ │(管理費:│ │ │2.請款單(調查卷H │付工程行款項│
│ │磁磚、石│ │ 23,273)│ │ │ 第112-115頁) │加計11.76% │
│ │英磚及牆│ │ │ │ │ 總價:47,111 │向陽明醫院請│
│ │面粉刷)│ │ │ │ │ 110,370 │款 │
│ │(盧強森│ │ │ │ │ 97,405 │ │
│ │) │ │ │ │ │ 178,600 │ │
│ │ │ │ │ │ │ 日期:93.12.1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欣展工程│1,650,000 │ 1,026,000│ 1,279,650│ 235,650│1.票據資料登記簿、│京琦公司以給│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付工程行款項│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加計24.72% │
│ │工程) │ │ │ │ │ )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款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榮誌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京琦公司以給│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付工程行款項│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加計36.5%向│
│ │ │ │ │ │ │ )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清豊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京琦公司以給│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178、179-181頁)│計10%向陽明│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儒林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2%向 │
│ │) │ │ │ │ │ 第63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美的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京琦請款│付廠商款項加│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計20.22%向 │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85-186、189-191│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187-188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81-82頁) │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宏美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付廠商款項加│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計36.5%向陽│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明醫院請款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巨越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京琦請款明│京琦公司以給│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付廠商款項加│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計10%向陽明│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吉隆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企業│ │ │ │ │ 發票15紙、京琦公│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計72.44%向 │
│ │(各樓層│ │ │ │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分路配電│ │ │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 │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 │ │ │ 207、208-223、 │ │
│ │ │ │ │ │ │ 231-234、243-246│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一清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京│京琦公司以給│
│ │行(清理│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付廠商款項加│
│ │化糞池)│ │ │ │ │ 2紙、匯款回條1紙│計36.5%向陽│
│ │ │ │ │ │ │ 、收據2紙(調查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聯晟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運費 │ │ │ │ 查詢單、京琦請款│計35.14%向 │
│ │(地下室│439,377元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陽明醫院請款│
│ │廢棄物及│另計)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4 │大同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京琦公司以給│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65.27%向│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 -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5 │百易達實│ 1,892,010│ 1,929,001│ 2,266,210│ 337,209│1.支票5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計17.48%向 │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 │ │
│ │ │ │ │ │ │ 30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6 │東泰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京琦公司以給│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京琦請│付廠商款項加│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計10%向陽明│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7 │南區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京琦公司以給│
│ │技術顧問│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計36.58%向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陽明醫院請款│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18 │聯鼎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陽明醫院工程估驗│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股份│ │ │ │ │ 計價單5份、工程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24.35%向│
│ │(消防工│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程) │ │ │ │ │ 京琦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 │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 │ │
│ │ │ │ │ │ │ 347、348-355、 │ │
│ │ │ │ │ │ │ 359-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19 │志豪工業│ 1,039,600│ 709,527 │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志豪│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付廠商款項加│
│ │(瓦斯蒸│ │ 70,952元 │ │ │ 資料、估價單3紙 │計84.23%向 │
│ │氣鍋爐安│ │) │ │ │ 京琦請款明細、發│陽明醫院請款│
│ │裝) │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 │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 │ │ │ 第363、364-370、│ │
│ │ │ │ │ │ │ 374-3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0 │大鈿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京琦公司以給│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付廠商款項加│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計28.59%向 │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 │ │
│ │ │ │ │ │ │ -4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崇洲室內│ 500,000│ 393,750│ 485,101│ 91,35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京琦公司以給│
│ │裝修工程│ │ │ │ │ 書、支票3紙、同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意中止契約書、京│計23.2%向陽│
│ │(設計規│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明醫院請款 │
│ │劃工程)│ │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 │ │ │ 、447-451、454 │ │
│ │ │ │ │ │ │ -4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2 │晉仕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付廠商款項加│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計11.5%向陽│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 │明醫院請款 │
│ │新) │ │ │ │ │ 46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3 │上益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京琦請款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計10%向陽明│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請款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4 │正安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468頁、本院卷㈠ │計36.05%向 │
│ │ │ │ │ │ │ 第120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1張(本院 │ │
│ │ │ │ │ │ │ 卷㈠第121頁) │ │
├──┼────┼─────┼─────┼─────┼─────┼─────────┼──────┤
│ 25 │成威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京琦請款 │付廠商款項加│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計36.51%向 │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6 │勝暐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計36.5%向陽│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7 │杰承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南區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 (管理費:│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外│141,000 │ 14,100)│ │ │ 登記簿、京琦請款│計6.26%向陽│
│ │牆清潔工│ │ │ │ │ 明細、估驗計價表│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 │ │ │ 、81-83、87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65、67-6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28 │勝發鐵工│未訂合約 │ 507,944│ 628,038│ 57,094│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屋頂│ │ │ │ │ 驗計價表、估價單│付廠商款項加│
│ │鋁鋅鋼板│ │ │ │ │ 各1份(調查卷F第│計11.24%向 │
│ │按裝) │ │ │ │ │ 88、89、91-9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29 │聯合美防│ 2,837,625│ 492,986│ 1,575,002│ 1,082,016│1.支票1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火科技股│ │(管理費:│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份有限公│ │ 283,763)│ │ │ 、估驗計價表2份 │計219.48%向│
│ │司(防火│ │ │ │ │ 、帳款明細(調查│陽明醫院請款│
│ │門承作安│ │ │ │ │ 卷F第93、95-97 │ │
│ │裝) │ │ │ │ │ 、101-10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 │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0 │優家麗國│僅簽訂單價│ 462,857│ 1,600,542│ 1,137,685│1.優家麗公司請款單│京琦公司以給│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管理費:│ │ │ 2份、手寫收受票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 57,857 )│ │ │ 據資料、陽明醫院│計245.80%向│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 │ │ │ 請款明細(調查卷│陽明醫院請款│
│ │酸鈣板隔│銷 │ │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95-96頁) │ │
│ │ │ │ │ │ │ 總價:1,021971 │ │
│ │ │ │ │ │ │ 578,571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1 │嘉保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京琦公司以給│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付廠商款項加│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計36.50%向 │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2 │特緯企業│ 1,282,707│ 609,292│ 1,013,345│ 404,053│1.發票11紙、工程合│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約書、京琦請款明│付廠商款項加│
│ │(氣體設│ │ 23812 ) │ │ │ 細、估驗計價表、│計66.32%向 │
│ │備組裝及│ │ │ │ │ 工程款支付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管路安裝│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工程) │ │ │ │ │ 報價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23、124 -130 │ │
│ │ │ │ │ │ │ 、134-14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31-13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0-42頁)│ │
│ │ │ │ │ │ │ 總價:192,410 │ │
│ │ │ │ │ │ │ 404,053 │ │
│ │ │ │ │ │ │ 416,882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3 │東太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棄物│除單價為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101.9%向 │
│ │外移、鍋│2.5元,未 │ │ │ │ 第59、60-6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爐拆除)│訂定工程總│ │ │ │ 總價:130,494 │ │
│ │ │價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4 │嘉一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付廠商款項加│
│ │(發電機│ │ │ │ │ 150頁) │計28.39%向 │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5 │日安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計36.51%向 │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6 │弘大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 19,000│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汙水│ │ │ │ │ 驗計價表(調查卷│付廠商款項加│
│ │廠烤漆更│ │ │ │ │ F第247、248、250│計10%向陽明│
│ │換) │ │ │ │ │ 頁) │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66頁) │ │
│ │ │ │ │ │ │ 總價:209,0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7 │鑫發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京琦請款明細3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付廠商款項加│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計27.79%向 │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陽明醫院請款│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38 │欣嘉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京琦 │京琦公司以給│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計14.18%向 │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9 │永勝建材│未訂合約 │ 94,710│ 117,234│ 22,524│1.估價單1份、發票2│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紙、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計23.78%向 │
│ │ │ │ │ │ │ 393-395、397頁)│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122-123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40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1 │龍泰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京│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琦請款明細、銷貨│計10%向陽明│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醫院請款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2 │玉山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京琦公司以給│
│ │機電股份│(另經2次 │ │ │ │ 轉讓協議書、工程│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計60.04%向 │
│ │(空調設│15,860,814│ │ │ │ 書各1份、工程報 │陽明醫院請款│
│ │備) │) │ │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 │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 │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 │ │ │ 第23頁;原審審卷│ │
│ │ │ │ │ │ │ 二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3 │永大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計31.53%向 │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陽明醫院請款│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4 │再興窯業│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0%向 │
│ │ │ │ │ │ │ 第124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總計│22,474,680 │
├─────────────────────────┴──────────────────────┤
│備註: │
│1.有關調查卷H第34頁(榮誌鐵材行)、第88至89頁(明億)、第93頁(三新)、第94頁(永勝)第100頁、 │
│ (洪森良)、第109頁(中美)、第117頁(菁埔)、第118至121頁(姚武源)、第126頁(安立)、第129至│
│ 131頁(弘大)、第132頁(福懋),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京琦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2.有關加計成數,係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四捨五入。 │
└────────────────────────────────────────────────┘
附表四:扣除部分(被告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京琦公司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際支付廠商│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金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明億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材料有限│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計26.4%向陽│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明醫院請款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 │瀚興企業│3,300,297 │ 1,653,940│ 2,824,900│ 1,170,960│1.陽明醫院醫療氣體│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設備已支付清單、│付廠商款項加│
│ │(醫療氣│ │ 157,157)│ │ │ 京琦請款明細、發│計70.8%向陽│
│ │體設備工│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 │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5、266-267、│ │
│ │ │ │ │ │ │ 273-2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3 │清溪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328,135│1.工程轉讓協議書、│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工程合約各1份、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計63.31%向 │
│ │水工程)│ │ │ │ │ 細各1紙、發票3紙│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支票3張(原審 │ │
│ │ │ │ │ │ │ 審卷二第109-125 │ │
│ │ │ │ │ │ │ 頁) │ │
├──┴────┴─────┴─────┴─────┼─────┴─────────┴──────┤
│ 總計│2,612,209 │
└─────────────────────────┴──────────────────────┘
附表五:扣除部分(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未逾廠商向京琦
公司請款之數額)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昇億水電│ 982,188│ 470,026│ 461,823 │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收款│京琦公司向陽│
│ │材料有限│ │ │ │費 │ 清單、發票3紙( │明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 │ │ │ 調查卷F第172、 │款項未逾廠商│
│ │浴設備部│ │ │ │ │ 173-177頁) │請領之金額 │
│ │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11-111.1頁) │ │
│ │ │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佑展工程│ 215,000│ 215,000│ 215,000│未請領管理│1.存摺交易明細2份 │京琦公司未向│
│ │行【廣誠│ │ │ │費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領│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管理費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 │輝達工程│ 366,000│ 384,300│ 326,416│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票據│京琦公司向陽│
│ │行(碳纖│ │ │ │費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 │ │ │ 明細2份、發票1紙│數額未逾廠商│
│ │ │ │ │ │ │ 、估驗計價表(調│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查卷F第411、412 │ │
│ │ │ │ │ │ │ -416、418-419、 │ │
│ │ │ │ │ │ │ 42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