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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葉居正陳欽賢洪碧雀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

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8年間認識丙○○,獲悉丙○○家境富裕,認
    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意、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在群益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丙○○佯稱係
    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
    經理,且有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另利用其妹
    呂佩珍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任職之便,以該分公司貴
    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之,先於89年3月間,向丙○○陳稱
    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
    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丙○○遂陸續匯款予甲○○以購
    買股票,甲○○自89年3月7日起迄91年1月間止,於取得丙
    ○○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
    丙○○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路或林
    森西路某刻印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者,偽刻「群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自91年1月
    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起訴書時間應予更正),以代丙
    ○○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丙○○基於前揭信賴,不
    疑有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
    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陽明醫院己○
    ○(丙○○配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
    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甲○○所有農民銀行000
    0000000號帳戶中,甲○○於收受各該款項後,為掩飾其並
    未如實購買該債券、基金,即持群益證券公司前使用舊式如
    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
    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
    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
    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
    證暨交付清單」共9張之交易憑單,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
    ,以上揭偽造之印章並蓋印日期,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債券
    或基金,交付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群益證
    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
    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甲○○以此方式,賴以
    維生,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83,468,277元,並挪作己
    用。
二、於93年6月間,己○○購買嘉義市○○○路252號林綜合醫院
    ,改建並更名為陽明醫院,甲○○仍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
    意,先設立京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琦公司),並自
    任董事長,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義務協助整修,致
    己○○及丙○○信以為真,與甲○○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
    定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主契約工程總價35,0
    00,000元(不包括附加契約),京琦公司應提出發票向陽明
    醫院請款,陽明醫院與京琦公司之下游廠商則無契約關係,
    並未約定京琦公司得收取管理費用(醫療設備部分之配合施
    工整合除外),然甲○○自93年6月間起至94年1月初止,於
    附表三所示廠商請款後,利用己○○及丙○○對其之信賴及
    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製作僅記載總額之請款單
    ,並未附相關發票、收據,向陽明醫院請領加計如附表三所
    示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款項不等成數金額等不實工程款項,
    己○○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請款單之記載總價給付工程
    款,且部分匯至甲○○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甲○○取得款
    項後,除給付承包廠商之請款外,其餘詐領部分則挪為己用
    ,總計詐得之工程款為22,474,680元,合計甲○○向丙○○
    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05,942,957元,即恃此為生,以之
    為常業。其後於94年1月初因陽明醫院整修期間,己○○及
    丙○○需資金周轉,乃要求甲○○贖回上述基金、債券或股
    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己○○及丙○○表示京琦
    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陽明醫院給付餘款,己○○及
    丙○○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
三、案經丙○○及己○○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丙○○、己○○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
    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因渠等上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例外得回復證據能力之情形
    ,依前揭規定,渠等上開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自無證據能力
二、又證人應命具結;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
    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第158條之3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以證人依法應使其具結,以擔保證言
    係據實陳述。若違背該等具結之規定,未令證人於供前或供
    後具結,該等證言因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要件,即難認為係
    合法之證據資料,故不得作為證據。至於當事人有無爭執其
    證據能力,均非所問。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3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丙○○、己○○於偵
    查中接受檢察官之訊問,均未經具結,被告雖未爭執該證據
    之證據能力,然依前開說明,該陳述亦無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
    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所述無證據能
    力之證據外,本案判決所引用下述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
    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更
    ㈠卷㈡第99頁背面),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犯罪事實部分,固坦承於上揭時、地
    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
    ,並交付附表二所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
    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
    、「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
    付清單」、「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債券交易給付
    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等9張文件予丙○○,且取得丙○○
    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就犯罪事實部分,亦坦承成
    立京琦公司,承攬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所
    示「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金額」,然矢口否認有何詐
    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㈠未曾向丙○○表示其係
    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
    理,亦未以投資美國德州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或利用嘉義
    分公司之貴賓室接待丙○○,以取信丙○○,至交付丙○○
    如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當時對外演講所用,上面均載有
    「樣本」、「作廢」等字,顯非證券公司所使用版本,目的
    僅係作為收到丙○○匯款之證明,並非表示有購買文件上所
    示之基金、債券,屆時連本帶利歸還丙○○,再將憑證取回
    ,與丙○○間係合資購買股票,並未詐騙,且期間亦曾與丙
    ○○對帳並結算、給付獲利予丙○○。㈡又設立京琦公司係
    因在臺南縣新營市已有購買土地,推出建案,然陽明醫院開
    幕在即,整修工程急需趕工,因己○○之請託,才先擱置建
    案,轉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訂約當時,其並未向己○
    ○稱不收取管理報酬,而工程之進行則係京琦公司與各小包
    訂約,進行施作,給付相關工程款予各小包後,再書立單據
    ,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京琦公司得請領之管理費用,
    向陽明醫院請款,即超出各承包廠商請款部分係京琦公司承
    攬本工程之合理利潤,亦無詐騙情事云云,惟查:
  ㈠犯罪事實(即告訴人丙○○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
    )部分:
  ⒈告訴人即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
    係在國小家長會認識,剛認識被告時,被告即告知其係群益
    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且常至群益證券公司樓下接伊
    ,被告建議伊可小額投資,伊不疑有他,大約於89年間,聽
    從被告之建議第1次買入華邦電子股票,而因被告稱其在群
    益證券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若伊將欲購買股票之款項匯入其
    個人帳戶,以其名義購買股票可免手續費,伊乃將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而在購買股票時,伊會先指
    定購買股票之類別再匯款,並會記載在存簿上,而被告交付
    之明細係其自行書寫,伊黏貼在存簿中,後來伊才發現被告
    並未將伊所匯款項依約購買股票等語(原審卷㈠第149-151
    、154-161、167-17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⑴丙○○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
      ,於89年2月21日首次買進臺灣茂矽股票及華邦電子股票
      各1萬股,後於89年3月6日、9日、14日、17日、27日及同
      年4月18日、19日各有買進太電股票之交易紀錄,迄96年
      11月7日止,均無其他股票買進紀錄,此有前揭證券存摺
      明細影本、群益證券公司96年11月7日(96)群嘉義字第
      8091號函送之丙○○開戶資料及交易歷史紀錄附卷可稽(
      調查卷A第43-46頁;原審卷㈠第210-221頁)。
    ⑵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丙○○以其所有之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及陽明醫院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所示款項至
      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有各該帳戶
      存摺明細在卷可參(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
    ⑶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據
      證人陳彩珍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
      189頁;原審卷㈡第8頁),而係其妹呂佩珍自86年7月14
      日起至88年12月31日止擔任該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自89
      年1月1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擔任管理科櫃臺主管,自94
      年6月1日起迄同年8月9日止則係擔任營業科營業員,亦有
      群益證券公司94年8月9日群嘉義字第0940004109號函存卷
      為按(調查卷G第11頁),是被告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擔
      任任何職務,則以其名義購買股票,要無因係該公司職員
      而免手續費之可能。至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證券帳戶,自89
      年1月起迄94年7月止,每月雖均有手續費折讓金額,有群
      益證券公司96年6月1日(96)群嘉義字第3804號函送手續
      費折讓月報表1紙在卷足稽(原審卷㈠第127-128頁),然
      此實係因被告每月均有多檔股票買進賣出之交易紀錄,衡
      諸目前股市交易,一般股票下單買賣,因向營業員電話下
      單或網路下單等方式而有不同折扣之手續費折讓金額,或
      者買賣一定數量之股票而有減少手續費之情形,於買入股
      票後次月退至交割銀行帳戶內,被告既未在群益公司任職
      ,此自非因被告在群益公司之職務而折讓,是被告證券帳
      戶內雖有手續費折讓金額,然此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未施以
      詐術。又被告之妹既在群益證券公司任職,被告自有利用
      其妹任職之便,使丙○○誤信其亦在群益公司工作,丙○
      ○所證述被告佯稱為群益公司大股東或利用貴賓室接待等
      節,非無憑據。
    ⑷再者,丙○○於89年2月22日匯款1,300,000元購買茂矽及
      華邦電子股票、3月20日匯款41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3
      月28日匯款42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匯款780,000元購買
      華新股票、3月30日匯款80萬元購買華新股票、4月20日匯
      款340,000元購買太電股票、90年9月20日匯款150,000元
      購買華銀股票、11月16日匯款405,000元購買華邦股票,
      被告確實亦在相當時期買入前揭股票,此亦有丙○○彰化
      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群益證券
      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在卷為佐(調查卷A第225、228-
      231頁;調查卷D第572、574、576、577、578頁),然如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丙○○匯款予被告之目的係為購買該特
      定股票,除其中93年2月19日之匯款,被告確實有買入兆
      豐金股票300,000股(單價23.6元)外,其餘被告取得該
      匯款後並未實際買入各該股票,甚至92年6月並無任何股
      票買賣交易紀錄,均可見前揭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
      賣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調查卷D第616、625
      、636、640、643、650、651、657、658頁),足認被告
      非但未替丙○○下單買賣股票,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股票
      ,實難認有何被告所辯合資購買之情形。復佐以被告書寫
      交付丙○○之購買股票明細,第1張記載「庫存:股富邦
      金43,626股、中華車25,000股、裕隆100,000股、台化43,
      000股」,第2張記載「丙○○庫存股票:華邦電50,000股
      、茂矽10,000股、華南金控50,000、一銀200,000股、台
      基電40,000股、聯電50,000股、太電70,000股」,並有被
      告蓋印及載明「92年7月15日」之日期,第3張則載明「姓
      名:甲○○,買賣裕隆汽車,價格$41. 8,股數50,000
      股,手續費及交易稅$12,226,合計金額2,102, 226」(
      調查卷A第47-48頁),然核諸被告或丙○○前揭股票帳戶
      交易明細,其中92年7月間,並無上開第2張書立明細所記
      載庫存股股票紀錄(調查卷A第46頁;調查卷D第651頁)
      ,又前開書立之第3張明細所記載,恰與附表一編號16所
      示股票名稱及數額均符合,然該月被告並無任何買進股票
      交易紀錄,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交付丙○○前揭3張所謂
      之股票交易明細,係屬虛構,實則均未依約買入股票。況
      被告若確與丙○○合資購買股票,則應無交付前揭3張不
      實之購買股票明細予丙○○之必要,此舉無非係為隱匿未
      替丙○○購入各該股票等實情,復為博得其信賴,繼續匯
      款投資,使其詐欺取財犯行得以順遂,亦應無疑。
  ⒉至於被告交付丙○○如附表二所示之9張文件,證人陳彩珍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
    取得,但被告所交付之9張文件與公司當時所使用者不同,
    且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
    作廢,不再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7-8頁),並提出印章作
    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
    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臺買賣買進成交單等件
    附卷為憑(調查卷D第25-28頁),即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
    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月1日起,即不再使用下方載有「
    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
    字樣,而被告自承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刻印店成年人刻印
    載有「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斯時該字樣之印章
    尚在使用中,被告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擅自刻印該印
    章之目的即已有疑。再者,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與證人陳
    彩珍提出之群益證券公司所使用之文件,就形式上觀察,格
    式、欄位確有不同,然有關群益證券公司之記載則明確可觀
    ,一般人均可認知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之文件而無懷疑,
    況被告亦在交付予丙○○之文件上蓋印「92年2月17日」
    、「92年3月7日」、「92年3月27日」、「92年5月2日」、
    「93年12月7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5日」
    等不同日期,無非係為表明確為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無疑,
    又丙○○匯款欲購買群益安穩基金、群益安邦基金、南亞公
    司債券、台塑石化債券等基金及債券,被告於取得各該款項
    後,若未實際購買,自可向丙○○表明,無需交付逐一記載
    受益人、戶號(2799-9)或客戶名稱、申請日期或交割日期
    、金額等細項之前揭債券、基金購買交易文件,復又刻意持
    前揭偽刻印章蓋印相當日期。就此客觀事實,甚難認被告主
    觀上純係交付各該文件充作收到匯款之收執憑證,允屬無疑
    。況有無收到匯款,只需取得金融機構之帳戶明細即可,又
    何需如此大費週章?至於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始辯稱:交付丙
    ○○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
    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正本以
    證明(原審卷㈠第52-62頁),然觀諸被告提出載有「樣本
    」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
    清單日期為「93年10月7日」,並非本案交付予丙○○之文
    件,又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日期相同,然「樣本
    」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另在右下方蓋印
    後書立「作廢」字樣,均係在空白處,且「樣本」、「作廢
    」字跡絲毫未與文件上任何文字重疊,況前開9張文件,丙
    ○○既均已交還被告(為被告所坦承,原審卷㈠第30頁),
    而丙○○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影本)係被告當時交
    付丙○○之正本影印後所留存,其上皆無「樣本」、「作廢
    」字樣之記載,則被告於原審始辯稱交付該等正本予丙○○
    時即載有上開字樣是否可採,已生疑義。且此有利於被告之
    事實,被告自94年8月17日第1次在嘉義市調站接受調查員之
    詢問後,歷經數次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均無一語提及
    前揭情事以為辯解,遲至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始提出上開文
    件,供稱:前揭文件係其上課教材,填載後蓋印,交付丙○
    ○,係為證明確實收到丙○○所匯款項,有告知係樣本云云
    (原審卷㈠第30頁、卷㈢第76頁),然被告所辯該文件係收
    到匯款之證明並不可採,已如前述,是堪信被告於原審供述
    及於原審始行提出原本上載有「樣本」、「作廢」字樣等情
    並非真實,要屬事後臨訟製作。再者,衡諸常情,丙○○交
    付之金額動輒10,000,000元、15,000,000元,目的係為購買
    特定之基金或債券,若未購得,被告應將上開金額返還或告
    以丙○○另做其他投資,乃被告竟逐一填載文件所有欄位,
    製作購得各該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並蓋上偽造
    之公司印章,交付丙○○,況其中93年12月10日丙○○係交
    付30,000,000元,若被告僅為書立憑據證明已取得丙○○所
    匯款項,應無分成3筆記載之理。換言之,被告若僅為證明
    已取得丙○○之匯款,可持一般紙張記明已收受金額、時間
    等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無庸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
    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再持偽刻已作廢之
    公司印章,蓋印其上,該等舉措,無異使丙○○誤信被告確
    有購入所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益徵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
    買基金或債券,於取得丙○○所匯款項後,交付附表二所示
    9張文件,並非純為證明已取得各該款項,而係為取信於丙
    ○○,偽稱確實依約購買基金及債券,使其毫無質疑而再繼
    續匯款,至為瞭然。
  ⒊被告自承於78年起在茂盛證券及富泰證券公司擔任董事,並
    有從事股票買賣,即應知證券、債券或基金交易有其盈虧風
    險,衡諸常情,斷無替丙○○背負虧損之理,是被告辯稱:
    丙○○匯款後,到時候係加計法定利息返還云云,自難採信
    。再觀之被告帳戶存摺明細,並無合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基
    金後,將獲利或其自承之連本帶利,將所得款項歸還丙○○
    等情,是被告於94年8月17日在嘉義市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
    問時供稱:丙○○委託其購買股票、基金、債券之資金,其
    均作購買個人名義股票等語(調查卷A第12頁),既係出於
    其自主性之陳述,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卷㈢第80頁),
    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及相關帳戶資料所示交易紀錄相符,自可
    採信。至證人乙○○雖到庭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
    被告拿約3、40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項予丙○○,次數約3
    、4次等語,然證人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特定股票、確定時
    間為何,其亦無法確定(本院更㈠卷第73-74頁),且丙○
    ○委託被告投資股票之款項又均係以匯款方式為之,其獲利
    金額若高達3、40萬元,被告又怎會不以匯款方式處理,而
    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此亦與常情有違,是證人乙○○之
    證詞亦尚難證明被告確有與告訴人丙○○合資投資股票並將
    獲利交付予丙○○。
  ⒋綜上,被告收取丙○○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替丙
    ○○下單買賣股票或基金,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債券
    ,難認有何合資購買之情形,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
    交付予丙○○,堪認告訴人丙○○之指訴為真實,被告因此
    詐得之款項共計183,468,277元。被告所為前揭辯解,均與
    前開調查證據所得不符,無非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被告於93年6月25日設立登記京琦公司,資本額3,000,000元
    ,並自任董事長,由父親呂來楮、母親黃美惠、姊夫周錦泰
    擔任董事,妹呂佩芬擔任監察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1紙查
    詢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9頁),旋於93年7月間,即與己○
    ○之陽明醫院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35,000,000
    元,此有工程承攬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945號卷,下稱他卷,第73頁),另被
    告於94年8月17日第1次調查員詢問時先供稱:93年6月間己
    ○○央求成立京琦公司,以便承攬陽明醫院修繕工程云云(
    調查卷A第13頁背面),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因之前購買
    臺南縣新營市土地,欲建築房屋出售,己○○請託總經理林
    進財處理醫院整修工程,林進財即告知先處理陽明醫院工程
    ,新營市建築工程先為保留云云(原審卷㈠第31頁),對於
    京琦公司起初設立之目的,被告供述前後明顯不一,則京琦
    公司是否係為臺南縣新營市之建案而設立,即屬有疑。況臺
    南縣新營市○○段19、45地號、長榮段864-5、864-10地號
    土地,原係沈建志所有,於93年間出售予林進財,總價29,2
    00,000元,於93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周錦泰
    ,業據證人即土地買賣仲介顏淑惠、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
    證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調查卷F
    第42-44、45 -46、49-50頁;原審卷㈡第26頁),並有不動
    產買賣合約書、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審查異動索引、土地
    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等件附卷為憑(調查卷H第5-1
    3頁),又證人沈建志證稱:顏淑惠清償上開土地銀行貸款
    ,並支付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後,取得350,000元,林進財曾
    告知購買土地欲興建房屋出售,但不清楚後來為何未興建等
    語(調查卷F第37頁),亦有收據1紙在卷可佐(調查卷F第
    41頁),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時則證陳:不認識沈建志及顏
    淑惠,前開4筆土地係被告借用伊名義登記,並未告知目的
    ,並以伊名義在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立帳戶,向農民銀行貸
    款18,600,000元及個人信用貸款5,000,000元,由於存摺、
    印章均係被告保管使用,貸得款項應係被告使用,於94年7
    月間土地出售他人後,被告有告知前述土地貸款已清償等語
    (調查卷F第43-43頁),此有周錦泰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調查卷H第1-3頁),證
    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上開土地實際購買人為被告
    ,指示伊全權處理,並代表公司與出賣人簽約,購買土地支
    付之款項,均係被告匯款,被告購買土地係為蓋預售屋出售
    等語(調查卷F第45-4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被告找伊擔任京琦公司經理時,並不知道陽明醫院整修工
    程,到京琦公司任職時,新營市土地有規劃要建築房屋,建
    案名稱為「京琦律動」,樣品屋也有對外銷售,但被告告知
    陽明醫院工程要先做,當初係被告以其個人名義找伊出面買
    受土地,並非用公司名義,又因伊身體健康情形不佳,被告
    就決定不蓋房屋,於陽明醫院開幕不久後即離職,前開土地
    並未蓋房屋等語(原審卷㈡第18-19、26-28頁),顯見上開
    臺南縣新營市土地係於京琦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已購買,購買
    土地資金雖為被告出資,然買賣之買受人、土地登記所有人
    均非被告,則被告是否確為建築房屋而買受土地,不無疑問
    。再者,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係由董事會決議任命之,縱總
    經理林進財身體狀況欠佳欲離職,京琦公司尚可任命他人為
    總經理,而繼續為建案之完成,且總經理亦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設置人員,僅以林進財健康為由,而停止原已買受土地
    欲推出建案之建屋計畫,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常情有違,又京
    琦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被告之親戚,總經理林進財原從
    事建築施工,擔任監工工作,與被告認識係因被告為其老闆
    之媳婦,從未擔任過建設公司經理職務,至於行政經理兼會
    計戊○○原擔任樂器行店員,與被告係在樂器行認識等情,
    均據林進財、戊○○證述在卷(原審卷㈡第28頁;原審卷㈢
    第26頁),即京琦公司相關人員任命並未見專業考量,均係
    被告認識之人,顯見被告於調查站中供述京琦公司係為整修
    陽明醫院而成立乙節堪以採信。
  ⒉有關工程款請款情形:
  ⑴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認識被告係因妻
    子丙○○之關係,丙○○買股票、債券、基金等情形後會告
    知伊,伊當時標得林綜合醫院,被告即稱其家族有建設公司
    ,但建築業不景氣,沈寂多年,若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
    採實報實銷,不賺陽明醫院之錢,伊即交由被告之京琦公司
    承攬,但京琦公司開銷均由陽明醫院負責,而工程款之給付
    則係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京琦公司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復
    由京琦公司交付廠商,又從工程一開始,被告均僅持請款單
    向丙○○請款,未曾附廠商發票,有向其催討,均未獲置理
    ,迄93年12月底才取得廠商發票,經陸續核對始發現被告請
    得款項並未依約交付下游廠商等語(原審卷㈠第171-175、
    181頁),有下列證據足憑:
    ①京琦公司與陽明醫院之工程承攬合約第4條第12款係約定
      「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
      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
      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
      ,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他卷第73頁),
      即系爭契約僅就醫療設備部分因施工費用係由陽明醫院自
      付,京琦公司得酌收管理費用外,至於其餘工程,並無約
      定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用,更未見約定管理
      費用之數額,是若如被告所辯,京琦公司得向陽明醫院請
      領管理費,則雙方焉有不於契約中明定管理費數額之理?
      故綜觀該契約之約定,第4條第12款既已明文特別約定某
      範圍內得收取管理費,則被告自僅得就此範圍內收取管理
      費,至於其餘之工程部分,應不得收取管理費,否則於訂
      約時即應明文約定該承攬契約之管理費所得收取之數額為
      何,而非任由承攬人即被告隨意收取。
    ②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於請款單上均未戴明請款之
      金額有無包括管理費、管理費之數額為何,有如附表三所
      示之請款單在卷可憑,則被告若依約得向陽明醫院收取管
      理費,則其未在請款單上載明其收取之管理費數額,則日
      後雙方將如何結算本案之工程款?告訴人於付款時又如何
      能得知被告所請領之管理費數額是否為其所能接受?是告
      訴人己○○前開證詞即非無憑。
    ③承攬整修工程期間,陽明醫院尚且需支付京琦公司相關人
      事、設備開銷費用,此有陽明醫院應付其他款項、辦公設
      備明細、員工薪資、京琦員工剔除非陽明工程人員後之每
      月薪資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調查卷D第204-2 40頁),其
      中薪資表所示,亦包括董事長即被告每月可領得60,000元
      之薪水,日期係從93年6月起至94年1月止。
    ④是以,被告與陽明醫院就工程款之約定採實報實銷之方式
      ,應係因京琦公司相關之人事費用、開銷等支出均得向陽
      明醫院請款,且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是否約定酌收管理費
      ,亦非陽明醫院所能置喙之故(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
      有關工程款部分,即京琦公司若對承包廠商約定由承包廠
      商給付一定數額之管理費用,此部分即為京琦公司之利潤
      ,於承包商請款時,京琦公司自得扣除此部分之管理費用
      後再給付下游承包廠商)。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
      與陽明醫院並無約定管理費用,接該整修工程不是以營利
      為目的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原審卷㈢第78頁),是被
      告辯稱其營業不可能無合理利潤云云,難以採信。而被告
      與陽明醫院既未明文約定請領工程款時,得依自己之考量
      ,任意加計成數不等之管理費用(除醫療設備配合洽商施
      工整合外),被告復未提出任何憑據足認被告得於製作請
      款單時加計管理費用向陽明醫院請款,則被告請領款項時
      未載明其中包括管理費用,自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
  ⑵再者,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公司簽約後,追加工程款7,060,
    840元,復依工程進度,玉山空調公司於93年9月25日收受京
    琦公司給付之訂金880,000元,於同年11月19日開立第1期工
    程款發票金額4,089,693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2期工程款
    發票金額2,030,358元、同年12月3日開立第3期工程款發票
    金額2,081,322元、94年1月4日開立第4期工程款發票金額
    868,688元之發票,至於第5期之發票金額2,354,933元則於
    94年2月4日開立,係向陽明醫院請款,即玉山空調公司總計
    向京琦公司請款9,950,061元,京琦公司除開立發票日期93
    年10月15日、金額880,000元之訂金外,再分別簽立發票日
    期93年12月5日、金額1,396,192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
    、金額2,094,289元;發票日期93年12月15日、金額710,625
    元;發票日期94年1月31日、金額1,065,938元;發票日期93
    年12月31日、金額1,821,157元;發票日期94年1月15日、金
    額760,102元等支票各1紙,總計給付玉山空調公司8,728,30
    3元,至於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93年10月15日請款10,164,
    000元、93年11月29日請款4,031,505元、93年12月5日請款
    5,234,069元、93年12月16日請款1,954,219元、93年12月25
    日請款2,601,652元、94年1月5日請款1,085,860元,總計請
    款金額高達15,923,705元,即京琦公司對於玉山空調公司請
    款,係扣除約百分之12後給付(然此為京琦公司與玉山空調
    公司間所約定之利潤,非詐欺所得),然向陽明醫院請款之
    金額較玉山空調公司向其請款之金額多5,973,644元,顯已
    將玉山空調公司請款數額加計百分之60.04(計算式:59,76
    3,644÷9,950,061=約0.6004),再向陽明醫院請款。又永
    大機電公司分別於93年7月13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540,000元;93年8月2日開立發票號碼AV00000000號
    、金額47,950元;93年8月6日開立2張發票號碼各為AV00000
    000號、AV00000000號,金額分別為1,350,000元、239,000
    元;93年12月8日開立發票號碼CV00000000號、金額為810,0
    00之發票,向京琦公司請款共計2,986,950元,京琦公司則
    給付如數之金額予永大機電公司,惟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於
    93年7月15日請款1,050,000元、同年7月28日請款97,950元
    、同年9月10日各請款1,750,000元、330,750元、同年12月
    25日請款700,000元,共計向陽明醫院請款3, 928,700元,
    與永大機電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數額相差941,750元,即
    京琦公司係以永大機電公司請款之金額加計約百分之31.53
    後(計算式:971,750÷2,986,950=約0.3153),再向陽明
    醫院請款,以上均有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永大機電公司發
    票明細、玉山空調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款明細、京琦公
    司請款單、收款清單、發票、工程合約書、支付明細、支票
    、工程報價單、工程追加減明細表、永大機電公司之電梯合
    約書、按裝合約書、追加合約書、發票等件存卷為佐(如附
    表三證據出處),又如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之請款情形,亦
    各有發票、請款單等件存卷為佐(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出處)
    ,另亦有前揭丙○○、己○○陽明醫院、被告等人之帳戶存
    摺交易明細可互為匯款稽核,是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領之
    工程款數額及各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數額,應如
    附表三所示,要屬無疑。本院審酌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
    ,就附表三編號42、43所示之玉山空調公司、永大機電公司
    部分,均加計各該公司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之百分之60或百
    分之30之多,再輔之附表三所示其餘廠商,經逐一核計,被
    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時所加計之成數,並無標準,而證人
    林進財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管理費部分不知道謝醫生與被
    告係如何約定等語(原審卷㈡第18頁),益徵被告與陽明醫
    院並未約定被告可加計管理費用再請領工程款(除醫療設備
    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外),是被告所辯前詞,無非係為己脫免
    罪責,難以採信。
  ⑶復佐以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請款時,指定付款帳戶除京琦公
    司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外,亦有指
    定匯入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且以請款單日期觀之,93年11月間請款,多指定匯入京琦
    公司帳戶,至於93年12月間或94年1月間則多指定匯入被告
    帳戶中,此有請款單在卷可稽(如附表三證據出處),衡諸
    常情,公司帳戶與董事長個人帳戶分屬不同帳務,應分別管
    理,不該相互混淆,工程款項若暫時匯至個人帳戶,亦應轉
    匯至公司帳戶,然觀之前揭京琦公司與被告帳戶,被告並未
    將給付工程款之匯款轉匯至京琦公司帳戶中,又附表三所示
    請款單共計約百張,其中指定匯至被告帳戶者約40餘張之多
    (附表三請款單日期後標示*者),已將近半數款項均指定
    匯入被告個人帳戶中,且請款項目並非請領預收款,是被告
    辯稱:大多數係匯到公司帳戶,預收三成款項部分因無發票
    ,基於稅務考量,始匯入個人帳戶,之後再轉到公司帳戶云
    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⑷另被告提出京琦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
    書乙紙,以其上「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之記載,欲
    證明該金額係其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並非檢察官所認定之
    42,589,583元云云。然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金額,本院認定
    之依據,係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款數額及被告向陽明醫
    院請款數額之差額為計算之基準,與被告實際給付下游廠商
    之金額無涉,故此金額之多寡並影響本案詐欺金額之認定,
    附此敘明。
  ⒊綜據上述各節,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工程施作後,未持發票
    或收據,另行製作僅有「總額」之簡便請款單,向陽明醫院
    請領工程款,且請領金額亦未與廠商請款相符,而另加計成
    數不同之管理費(每家廠商均不同,顯無一定標準,詳如附
    表三所示),且部分款項要求陽明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
    ,不僅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復與一般常情相違背,況且
    被告於94年10月6日第2次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已供認:向陽明
    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
    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調查卷F第21頁),益見被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醫院開幕在即,整修工程勢必趕
    工,請款時己○○、丙○○因對其信賴,未及核對仔細即付
    款之機會,任意填載多於下游廠商請款之金額,製作僅有「
    總額」之請款單,己○○、丙○○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誤
    信請款單上金額即為其應給付予被告之數額,遂按其所提出
    之請款單總額給付,被告以此詐欺方式,取得多於下游廠商
    向京琦公司請款之款項共計22,474,680元。
  ㈢此外,於本件案發後,被告於94年1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
    月21日,面額10,000,000元本票共4張,94年2月14日簽發到
    期日95年2月15日、面額60,000,000元、94年6月22日簽發到
    期日98年2月19日、面額30,000,000元本票各1張,另於94年
    5月17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其與子女所共有土地供債
    權人己○○「質押」100,000,000元,此有本票影本6張、切
    結書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24、192頁),即簽發本票
    達130,000,000元,提供抵押債權部份則為100,000,000元,
    若被告取得告訴人前述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
    券或基金,另對於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款,則縱使丙○○、
    己○○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被告要無簽立高額之本票、
    提供土地設定抵押並書立切結書之必要,是告訴人丙○○陳
    稱甲○○僅償還95,134,210元,嗣於94年1月底,因無法償
    還餘款,向伊及己○○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節,尚可採信
    ,被告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等情事,益信而有徵。被告辯
    稱:告訴人2人向其下跪,請其將之前投資款項先贖回,才
    簽發本票云云,實為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㈣按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
    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
    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
    判例參照,刑法常業犯業經修正刪除)。查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已自承:自91年間至94年間止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
    賴夫家供應等語(原審卷㈠第92頁),而其自91年1月3日起
    至94年1月20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丙
    ○○詐得183,468,277元,另藉承攬陽明醫院工程之際,詐
    領22,474,680元之工程款,詐欺取得之不法利益高達205,94
    2,957元,堪認係主觀上具詐欺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且就
    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
    性,顯係反覆以詐欺丙○○及己○○(陽明醫院)為業,並
    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詐欺罪,殆無疑義。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前揭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辯護人聲請將被告及告訴人丙
    ○○送測謊鑑定,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我
    國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審理
    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院審酌
    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詳如前述,且犯罪事實距今已
    5年餘,測謊檢查之時間已過遲,此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
    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響,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
    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是本院認無再送測謊調查必要,併此
    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業
    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
    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
    決議參照)。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
    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第55條後段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有修正,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
    欺取財罪之規定業經刪除,依新法規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應按同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論處,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取
    財罪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
    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至於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因刪連續
    犯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再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常業詐
    欺罪處斷,而依修正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亦應數罪併
    罰之,又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均分論併罰,顯較適用修正前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
    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綜上
    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犯罪事實及部分,皆
    以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至於沒收
    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
    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
    9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於行
    為之初,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財物,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要件,又行使
    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
    用之意,即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即
    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被
    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向丙○○先詐稱可
    替其購買,使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復利用不知情之
    刻印店成年人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理財投資中
    心」之印章,復填載附表二所示文件完成,並蓋印其上,偽
    稱已買受各該文件上所示債券及基金,充作真正之交易文件
    ,先後持之向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群益證券
    公司、台塑石化公司、南亞公司,另亦利用丙○○及己○○
    對其之信賴,設立京琦公司而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製作
    金額多於下游廠商請領款項之請款單,使己○○陷於錯誤,
    給付請款單所載款項,被告溢領多於各承包廠商向京琦公司
    所請領之工程款高達22,474,680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明,且期間長達3年,所得不法利益高達205,942,957
    元,顯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偽刻前開印
    章1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後加以蓋用而偽造印
    文,其偽造印章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及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
    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
    罪處斷。
四、撤銷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㈠又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
    經起訴,乃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
    及義務。是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犯罪行為已予記載,
    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為
    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
    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
    案件,審判之事實範圍,可「擴張」至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
    他部事實,或「減縮」為起訴事實之一部,前者應於判決內
    說明該他部事實可併予審理之理由,後者對其餘起訴事實不
    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部分,應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另為無罪之宣示),始與審判不可
    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參照)。
    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向丙○○及己○○領取1億
    750萬1,258元,惟甲○○實際僅支付承包廠商工程款4,258
    萬9,583元,計甲○○所詐得之工程款為6,491萬1,675元,
    合計呂併佩玲向丙○○及己○○詐得金額高達2億5,683萬
    8,713元。」則檢察官認被告所詐得之工程款係64,911,675
    元,惟依原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乃認定被告詐得之工
    程款係30,090,545元,其餘部分,原審判決並未於理由內敘
    明此部分與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乃竟逕行僅就原審判決認定有罪部分論被告以常業詐
    欺罪,自有違誤。㈡己○○就陽明醫院之整修工程,與被告
    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京琦公司統籌發包整修醫院工程,於
    工程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已明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
    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
    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
    由業主(即陽明醫院)自付,本公司(即京琦公司)酌收管
    理、控管、監工費用』,既未能證明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
    即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4、15、48)非屬前開所約定之工程
    (詳如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分),則此部分之
    工程,京琦公司自得向陽明醫院酌收管理費用,原審判決認
    定被告酌收此部分之管理費亦屬詐欺所得,亦有未洽。㈢被
    告要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
    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承包
    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意者,雖
    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然此純為被告與
    下游廠商之約定,與陽明醫院己○○無涉,被告自無向己○
    ○施以詐術而取得不法所得,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4、12、1
    8、21、22、23、24、30、31、32、34、37、40、43、49 部
    分,誤將被告得向下游廠商請領之管理費用,計入被告向己
    ○○詐得之款項內(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關工程款部
    分),亦有未合,應更正為如本判決之附表三編號4、11 、
    15、18、19、20、21、27、28、29、30、33、36、39、42所
    載之數額;且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33、44、45部分,亦有
    前開誤計,應更正為如附表五所示,而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
    1、27部分,本因檢察官未提出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請款
    單,故未計算被告詐領之金額,然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時已
    補充提出,故將該部分之詐領金額併計入之。被告提起上訴
    ,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
    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研究所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
    式賺取財物,利用丙○○及己○○夫妻對其之信賴,竟以買
    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上億元之款項,復利
    用承攬陽明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報工程款項,亦詐得數千
    萬元之工程款,所得款項均作為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
    等所用,致告訴人損失甚鉅,兼衡其犯後僅承認偽刻印章犯
    行,否認其餘犯行之態度,犯罪時間達3年、犯罪所得不法
    利益高達二億元之多,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僅賠償部分
    款項,暨其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家庭狀況、公訴意旨求刑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
    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
    ,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6款之規定,因
    本案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予減刑,即無減刑條例之適
    用,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9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
    付丙○○以行使,惟據丙○○陳稱:均已交還被告等語,被
    告亦供稱:交付丙○○後,其已返還之等語(原審卷㈠第30
    頁),且其中4張原本業據被告庭呈附卷(原審卷㈠第53、
    55、61、62頁),即堪認係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外5張原本,雖未據扣案,
    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持以
    向丙○○行使後,亦經丙○○返還之,而為被告所有,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他人所偽刻之「群
    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雖未獲
    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另被告於交付丙○○之9張交易申請書等私文書
    內所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之印文
    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諭知沒收,則偽造印文部分,無重
    複宣告沒收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
    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決議意旨參照),即不再諭知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偽造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持偽造群益證券公司之證券存摺,
      向丙○○行使,表示其已代丙○○購買債券、基金及股票
      ,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云
      云。
    ⒉然查,行使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係文書在法律秩序中之
      安全性與可信性,持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以行使,
      足以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而公訴意旨所稱被告
      偽造之存摺,係被告以書寫或打字方式,將所稱替丙○○
      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或庫存股票數量記載其上,並黏貼
      在丙○○存摺或交付丙○○,此有卷附該3紙文書可稽,
      其紀錄方式與一般存摺列印之格式全然不同,復亦無日期
      等詳細紀錄,況且亦係一般紙張,大小與存摺亦不相當,
      外觀上並無使一般人誤認係真正存摺之交易紀錄,難認有
      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可言。此外,丙○○提出之
      該存摺影本核與原審依職權調閱其所有之證券帳戶存摺所
      示明細均屬相同,亦無公訴意旨所稱偽造存摺情事,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偽造丙○○證券存摺或行
      使之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常業詐
      欺取財犯行,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詐取工程款逾附表三所示22,474,680元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前開論罪科刑所為外,尚詐取42,
      436,995元之工程款(64,911,675-22,474,680),因認被
      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嫌。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
      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
      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
      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
      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⒊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告
      訴人所提出之「承作陽明醫院修繕工程工程款明細表」42
      份、請(領)款憑證影本6份、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商
      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京琦公司向陽明醫院領取工程款
      之請款單影本1冊為據。然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之犯
      行。經查:
      ⑴京琦公司向下游廠商收取之管理費:京琦公司與己○○
        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後,再將上開工程發包予下游廠商施
        作,係屬京琦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另一承攬契約,與陽
        明醫院即無承攬人與定作人之權義關係存在,京琦公司
        亦不因其再將各該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承作,即可免除
        其依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應負之承攬人責任。而下游承包
        廠商葉嘉彬、陳天鳳、翁金生於原審均證稱京琦公司為
        配合渠等各自之施工,須「在三樓加蓋鐵皮房保護這些
        設備」、「地下室之前全部都是淹水,所以他們(京琦
        公司)要先把水抽掉及把淤泥清掉,壞掉的電線也要拆
        除,就是要清理現場」、「京琦(公司)需要配電、供
        電,就是拉纜線讓電梯可以升降」、「(京琦公司)要
        負責清掃、水、電提供、保險及人員的管理,我們沒有
        派駐人員在場,所以這部分是由京琦公司負責」等語(
        原審卷㈡第86頁、第89-90頁、第95頁),翁金生復證
        稱:「(合約內)有寫工程管理費,這部分應該是我的
        成本,但是京琦(公司)幫我做了,所以這部分扣回給
        京琦(公司)」、「我的合約項目,工程管理費、利潤
        、營造綜合保險費,但是這部分保險費是京琦要替我處
        理」、「一般管理費是派駐現場的主任、監工等,但是
        因為我們還有一部分需要先完成的,我們就讓京琦(公
        司)做,所以包含這部分及保險費等都算在管理費裡面
        」等語(原審卷㈡第99頁、第102-103頁)。是被告要
        求下游承包廠商就所承作工程之報酬給付,按承攬工程
        價款之一定比率折讓予該公司,以為京琦公司配合下游
        承包廠商工程施作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並經下游廠商同
        意者,即令與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有違,
        然此純為被告與下游廠商之約定,與己○○無涉,被告
        取得該部分之管理費,自非向己○○施以詐術取得不法
        所得。故檢察官將被告向下游廠商所收取之管理費,亦
        計入被告向告訴人所詐欺取得之金額內而起訴,依前開
        說明,此部分之金額,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
        無詐欺取財之問題。
      ⑵京琦公司就附表四所示工程所收取之管理費:系爭契約
        第4條第12款明文規定「醫療設備部份配合洽商施工整
        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
        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
        用由業主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
        而如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告訴人稱該「醫療氣體設備工
        程」、「廢水工程」係屬於醫療設備,而「廢水處理及
        給水換修工程材料」非屬醫療設備工程,且該「廢水工
        程」與契約第4條第12款之約定「廢水回收系統」並不
        相同,然被告抗辯該等工程依字面文義解釋均係屬前開
        約定之醫療設備。惟本案檢察官既未提出證據證明如附
        表四所示之工程並非屬系爭契約第4條第12條之約定範
        圍,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法認定被告收取如
        附表四工程所示之管理費有詐欺之犯行。
      ⑶除前開已論述外,被告溢領之工程款:被告雖於陽明醫
        院己○○與下游承包廠商簽訂之工程轉讓協議書上以京
        琦公司名義簽章,承認有溢領工程款數仟萬元,此有該
        等工程轉讓協議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30頁),然
        告訴人所謂溢領之工程款,係指被告已向陽明醫院領取
        之款項而尚未支付下游廠商之款項,然被告尚未支付下
        游廠商之原因,有可能係因被告本身資金週轉之問題,
        其雖尚未支付下游廠商,然其對下游廠商仍負有該債務
        ,而因被告與陽明醫院、下游廠商之契約係各自獨立,
        故被告向陽明醫院請領款項後,該款項並不需直接轉付
        予該下游廠商,是被告縱有溢領款項並不必然等同於被
        告詐取該款項。況雙方契約亦約定被告得分期先請領
        3,500萬元,此部分之請領係依約定之時間分期請領,
        而不是實作實領,此亦為陽明醫院之會計即證人丁○○
        到庭結證屬實(本院更㈠卷㈡第71頁背面),益徵被告
        溢領之金額並非即係其詐欺之金額。易言之,詐欺之金
        額應以下游廠商向京琦公司請領之工程款項目(即如附
        表三所示),被告以下游廠商向其請款之金額再加計管
        理費向陽明醫院請款,其中加計之管理費始為被告詐欺
        之金額,若僅係被告尚未給付予下游廠商之數額,自非
        被告詐欺之金額。
      ⑷至檢察官雖提出告訴人提供之「陽明醫院付款與承包廠
        商請領款金領對照表1份」為據,然此為陽明醫院之會
        計丁○○所製作,且該份資料,係其與京琦公司對帳後
        再加載對帳日後之資料始自行列印,此為丁○○證稱在
        卷(本院更㈠卷㈡第69、71頁),而該資料並未經雙方
        簽認,此亦為京琦公司會計戊○○證稱在卷(本院更㈠
        卷㈡第101頁),復有該對照表在卷可稽,是該對照表
        既未經京琦公司確認,自難據為認定被告詐欺金額之依
        據,而應依憑卷內所存如附表三之證據資料以認定被告
        詐欺所得之款項。另檢察官於本院更㈡審雖又提出義勤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勤公司)與被告間之契約,欲證
        明被告有重複請款之情事,然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以義
        勤公司名義請款之單據為憑,是被告辯稱其並未以義勤
        公司所開立之單據向告訴人請款,尚非無憑。況縱有重
        複請款之情形,本案重複請款之情形並非同一單據重複
        請款,而係主契約(即3,500萬元之契約)與各附加契
        約是否重複請款之情形,此為證人丁○○證述在卷(本
        院更㈠卷㈡第68頁背面),是此係因雙方對於主契約所
        包括工程項目認知之差異,而檢察官又未具體指出被告
        重複請款之項目為何,自亦難以此認定被告有詐欺之犯
        行。
    ⒋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應負
      詐欺罪責。本件依現存之証據,就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
      前開犯罪事實之待証事實,非不得為其他較有利被告之推
      斷,是本諸罪疑惟輕之法則,自難謂該事証已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
      科刑部分,為常業犯之部分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40條)、(修
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有關犯罪事實(丙○○匯款予被告購買基金、債券
          、股票明細)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詐稱│匯出及匯入帳戶│備註          │
│    │            │新台幣/元)│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萬 │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萬股 │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匯│
│    │            │          │        │              │入被告帳戶    │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37頁│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1頁│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計│
│    │            │          │        │調查G卷第148頁│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             總計 │183,468,277                                         │
└─────────┴──────────────────────────┘
附表二:被告偽造私文書9紙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名稱        │日期  │金額      │印文數│證據出處      │沒收    │
│    │            │      │          │      │              │        │: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29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3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0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55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1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原審卷㈠第61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枚   │調查卷A第32頁 │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日 │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原審卷㈠第62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4 頁│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7日 │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5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6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7頁 │未扣案原│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          │      │(影本)      │本1紙   │
│    │買賣債券交易│      │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          │      │              │        │
│    │暨交付清單  │      │          │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枚   │調查卷A第33頁 │未扣案原│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          │      │(影本)      │本1紙   │
│    │債券交易給付│      │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          │      │              │        │
│    │付清單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之工程款明細(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順輝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1.收據、泵浦車壓送│京琦公司以支│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付工程行金額│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加計17.38% │
│    │        │          │          │          │          │  頁、本院卷㈠第、│,向陽明醫院│
│    │        │          │          │          │          │  116、117頁)    │請款        │
│    │        │          │          │          │          │2.本院卷㈠第118-11│            │
│    │        │          │          │          │          │  9頁             │            │
├──┼────┼─────┼─────┼─────┼─────┼─────────┼──────┤
│ 2  │永新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支│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工程行金額│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加計36.5%,│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  第125頁)       │款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永和工程│未訂合約  │   387,886│   433,486│    45,600│1.調查卷F第161頁  │京琦公司以給│
│    │行(拆除│          │(管理費:│          │          │2.請款單(調查卷H │付工程行款項│
│    │磁磚、石│          │  23,273)│          │          │  第112-115頁)   │加計11.76% │
│    │英磚及牆│          │          │          │          │  總價:47,111    │向陽明醫院請│
│    │面粉刷)│          │          │          │          │       110,370    │款          │
│    │(盧強森│          │          │          │          │        97,405    │            │
│    │)      │          │          │          │          │       178,600    │            │
│    │        │          │          │          │          │  日期:93.12.1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欣展工程│1,650,000 │ 1,026,000│ 1,279,650│   235,650│1.票據資料登記簿、│京琦公司以給│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付工程行款項│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加計24.72% │
│    │工程)  │          │          │          │          │  )              │向陽明醫院請│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款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榮誌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京琦公司以給│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付工程行款項│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加計36.5%向│
│    │        │          │          │          │          │  )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清豊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京琦公司以給│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178、179-181頁)│計10%向陽明│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儒林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2%向 │
│    │)      │          │          │          │          │  第63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美的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京琦請款│付廠商款項加│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計20.22%向 │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85-186、189-191│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187-188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81-82頁)  │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宏美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付廠商款項加│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計36.5%向陽│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明醫院請款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巨越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京琦請款明│京琦公司以給│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付廠商款項加│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計10%向陽明│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吉隆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企業│          │          │          │          │  發票15紙、京琦公│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計72.44%向 │
│    │(各樓層│          │          │          │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分路配電│          │          │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          │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          │          │          │  207、208-223、  │            │
│    │        │          │          │          │          │  231-234、243-246│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一清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京│京琦公司以給│
│    │行(清理│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付廠商款項加│
│    │化糞池)│          │          │          │          │  2紙、匯款回條1紙│計36.5%向陽│
│    │        │          │          │          │          │  、收據2紙(調查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聯晟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運費      │          │          │          │  查詢單、京琦請款│計35.14%向 │
│    │(地下室│439,377元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陽明醫院請款│
│    │廢棄物及│另計)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4 │大同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京琦公司以給│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65.27%向│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 -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5 │百易達實│ 1,892,010│ 1,929,001│ 2,266,210│   337,209│1.支票5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計17.48%向 │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  │            │
│    │        │          │          │          │          │  30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6 │東泰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京琦公司以給│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京琦請│付廠商款項加│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計10%向陽明│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7 │南區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京琦公司以給│
│    │技術顧問│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計36.58%向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陽明醫院請款│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18 │聯鼎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陽明醫院工程估驗│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股份│          │          │          │          │  計價單5份、工程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京琦請款│計224.35%向│
│    │(消防工│          │          │          │          │  明細、發票1紙、 │陽明醫院請款│
│    │程)    │          │          │          │          │  京琦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          │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   │            │
│    │        │          │          │          │          │  347、348-355、  │            │
│    │        │          │          │          │          │  359-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19 │志豪工業│ 1,039,600│  709,527 │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志豪│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付廠商款項加│
│    │(瓦斯蒸│          │ 70,952元 │          │          │  資料、估價單3紙 │計84.23%向 │
│    │氣鍋爐安│          │)        │          │          │  京琦請款明細、發│陽明醫院請款│
│    │裝)    │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          │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          │          │          │  第363、364-370、│            │
│    │        │          │          │          │          │  374-3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0 │大鈿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京琦公司以給│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付廠商款項加│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計28.59%向 │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  │            │
│    │        │          │          │          │          │  -4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崇洲室內│   500,000│   393,750│   485,101│    91,35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京琦公司以給│
│    │裝修工程│          │          │          │          │  書、支票3紙、同 │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          │          │          │          │  意中止契約書、京│計23.2%向陽│
│    │(設計規│          │          │          │          │  琦請款明細、發票│明醫院請款  │
│    │劃工程)│          │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          │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          │          │          │  、447-451、454  │            │
│    │        │          │          │          │          │   -4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22 │晉仕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付廠商款項加│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計11.5%向陽│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  │明醫院請款  │
│    │新)    │          │          │          │          │  46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3 │上益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京琦請款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計10%向陽明│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醫院請款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4 │正安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付廠商款項加│
│    │        │          │          │          │          │  468頁、本院卷㈠ │計36.05%向 │
│    │        │          │          │          │          │  第120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1張(本院 │            │
│    │        │          │          │          │          │  卷㈠第121頁)   │            │
├──┼────┼─────┼─────┼─────┼─────┼─────────┼──────┤
│ 25 │成威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京琦公司以給│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京琦請款 │付廠商款項加│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計36.51%向 │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6 │勝暐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計36.5%向陽│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明醫院請款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7 │杰承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南區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 (管理費:│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外│141,000   │  14,100)│          │          │  登記簿、京琦請款│計6.26%向陽│
│    │牆清潔工│          │          │          │          │  明細、估驗計價表│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          │          │          │  、81-83、87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65、67-6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28 │勝發鐵工│未訂合約  │   507,944│   628,038│    57,094│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屋頂│          │          │          │          │  驗計價表、估價單│付廠商款項加│
│    │鋁鋅鋼板│          │          │          │          │  各1份(調查卷F第│計11.24%向 │
│    │按裝)  │          │          │          │          │  88、89、91-9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133頁)       │            │
│    │        │          │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29 │聯合美防│ 2,837,625│   492,986│ 1,575,002│ 1,082,016│1.支票1紙、京琦請 │京琦公司以給│
│    │火科技股│          │(管理費:│          │          │  款明細、發票1紙 │付廠商款項加│
│    │份有限公│          │ 283,763)│          │          │  、估驗計價表2份 │計219.48%向│
│    │司(防火│          │          │          │          │  、帳款明細(調查│陽明醫院請款│
│    │門承作安│          │          │          │          │  卷F第93、95-97  │            │
│    │裝)    │          │          │          │          │  、101-10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          │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0 │優家麗國│僅簽訂單價│   462,857│ 1,600,542│ 1,137,685│1.優家麗公司請款單│京琦公司以給│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管理費:│          │          │  2份、手寫收受票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 57,857 )│          │          │  據資料、陽明醫院│計245.80%向│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          │          │          │  請款明細(調查卷│陽明醫院請款│
│    │酸鈣板隔│銷        │          │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95-96頁)     │            │
│    │        │          │          │          │          │  總價:1,021971  │            │
│    │        │          │          │          │          │         578,571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1 │嘉保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京琦公司以給│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付廠商款項加│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計36.50%向 │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2 │特緯企業│ 1,282,707│   609,292│ 1,013,345│   404,053│1.發票11紙、工程合│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約書、京琦請款明│付廠商款項加│
│    │(氣體設│          │ 23812 ) │          │          │  細、估驗計價表、│計66.32%向 │
│    │備組裝及│          │          │          │          │  工程款支付明細、│陽明醫院請款│
│    │管路安裝│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工程)  │          │          │          │          │  報價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23、124 -130 │            │
│    │        │          │          │          │          │  、134-14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31-13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0-42頁)│            │
│    │        │          │          │          │          │  總價:192,410   │            │
│    │        │          │          │          │          │        404,053   │            │
│    │        │          │          │          │          │        416,882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3 │東太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廢棄物│除單價為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101.9%向 │
│    │外移、鍋│2.5元,未 │          │          │          │  第59、60-62頁) │陽明醫院請款│
│    │爐拆除)│訂定工程總│          │          │          │  總價:130,494   │            │
│    │        │價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4 │嘉一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付廠商款項加│
│    │(發電機│          │          │          │          │  150頁)         │計28.39%向 │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5 │日安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京琦公司以給│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計36.51%向 │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6 │弘大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    19,000│1.京琦請款明細、估│京琦公司以給│
│    │廠(汙水│          │          │          │          │  驗計價表(調查卷│付廠商款項加│
│    │廠烤漆更│          │          │          │          │  F第247、248、250│計10%向陽明│
│    │換)    │          │          │          │          │  頁)            │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66頁)       │            │
│    │        │          │          │          │          │  總價:209,0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7 │鑫發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京琦請款明細3份 │京琦公司以給│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付廠商款項加│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計27.79%向 │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陽明醫院請款│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38 │欣嘉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京琦 │京琦公司以給│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付廠商款項加│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計14.18%向 │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陽明醫院請款│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9 │永勝建材│未訂合約  │    94,710│   117,234│    22,524│1.估價單1份、發票2│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紙、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計23.78%向 │
│    │        │          │          │          │          │  393-395、397頁)│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122-123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40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1 │龍泰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京琦公司以給│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京│付廠商款項加│
│    │採購)  │          │          │          │          │  琦請款明細、銷貨│計10%向陽明│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醫院請款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2 │玉山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京琦公司以給│
│    │機電股份│(另經2次 │          │          │          │  轉讓協議書、工程│付廠商款項加│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計60.04%向 │
│    │(空調設│15,860,814│          │          │          │  書各1份、工程報 │陽明醫院請款│
│    │備)    │)        │          │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          │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          │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          │          │          │  第23頁;原審審卷│            │
│    │        │          │          │          │          │  二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3 │永大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計31.53%向 │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陽明醫院請款│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4 │再興窯業│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計36.50%向 │
│    │        │          │          │          │          │  第124頁)       │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總計│22,474,680                                  │
├─────────────────────────┴──────────────────────┤
│備註:                                                                                          │
│1.有關調查卷H第34頁(榮誌鐵材行)、第88至89頁(明億)、第93頁(三新)、第94頁(永勝)第100頁、  │
│  (洪森良)、第109頁(中美)、第117頁(菁埔)、第118至121頁(姚武源)、第126頁(安立)、第129至│
│  131頁(弘大)、第132頁(福懋),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京琦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2.有關加計成數,係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四捨五入。                                                   │
└────────────────────────────────────────────────┘
附表四:扣除部分(被告得向陽明醫院請領管理費)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京琦公司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際支付廠商│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金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明億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京琦公司以給│
│    │材料有限│          │          │          │          │  、京琦請款明細(│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計26.4%向陽│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明醫院請款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  │瀚興企業│3,300,297 │ 1,653,940│ 2,824,900│ 1,170,960│1.陽明醫院醫療氣體│京琦公司以給│
│    │有限公司│          │(管理費:│          │          │  設備已支付清單、│付廠商款項加│
│    │(醫療氣│          │ 157,157)│          │          │  京琦請款明細、發│計70.8%向陽│
│    │體設備工│          │          │          │          │  票3紙、估驗計價 │明醫院請款  │
│    │程)    │          │          │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          │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5、266-267、│            │
│    │        │          │          │          │          │  273-2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3  │清溪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328,135│1.工程轉讓協議書、│京琦公司以給│
│    │股份有限│          │          │          │          │  工程合約各1份、 │付廠商款項加│
│    │公司(廢│          │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計63.31%向 │
│    │水工程)│          │          │          │          │  細各1紙、發票3紙│陽明醫院請款│
│    │        │          │          │          │          │  、支票3張(原審 │            │
│    │        │          │          │          │          │  審卷二第109-125 │            │
│    │        │          │          │          │          │  頁)            │            │
├──┴────┴─────┴─────┴─────┼─────┴─────────┴──────┤
│                                              總計│2,612,209                                   │
└─────────────────────────┴──────────────────────┘
附表五:扣除部分(被告向陽明醫院請款之金額未逾廠商向京琦
        公司請款之數額)
┌──┬────┬─────┬─────┬─────┬─────┬─────────┬──────┐
│編號│工程行名│與京琦公司│廠商向京琦│京琦公司向│差額      │證據出處          │備註        │
│    │稱及施工│簽訂金額  │公司請領金│陽明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京琦公司請款單  │            │
├──┼────┼─────┼─────┼─────┼─────┼─────────┼──────┤
│ 1  │昇億水電│   982,188│   470,026│  461,823 │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收款│京琦公司向陽│
│    │材料有限│          │          │          │費        │  清單、發票3紙( │明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          │          │          │  調查卷F第172、  │款項未逾廠商│
│    │浴設備部│          │          │          │          │  173-177頁)     │請領之金額  │
│    │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11-111.1頁) │            │
│    │        │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佑展工程│   215,000│   215,000│   215,000│未請領管理│1.存摺交易明細2份 │京琦公司未向│
│    │行【廣誠│          │          │          │費        │  、京琦請款明細、│陽明醫院請領│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管理費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  │嘉鹿松有│   550,000│   550,000│   393,250│未請領管理│1.發票2紙、工程合 │京琦公司向陽│
│    │限公司(│          │          │          │費        │  約書、收款清單、│明醫院請款之│
│    │蒸氣配管│          │          │          │          │  京琦請款明細、估│數額未逾廠商│
│    │更新工程│          │          │          │          │  驗計價表、工程款│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支付明細(調查卷│            │
│    │        │          │          │          │          │  F第398、399-403 │            │
│    │        │          │          │          │          │  、405-407、409- │            │
│    │        │          │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4  │輝達工程│   366,000│   384,300│   326,416│未請領管理│1.工程合約書、票據│京琦公司向陽│
│    │行(碳纖│          │          │          │費        │  登記簿、京琦請款│明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          │          │          │  明細2份、發票1紙│數額未逾廠商│
│    │        │          │          │          │          │  、估驗計價表(調│請領之數額  │
│    │        │          │          │          │          │  查卷F第411、412 │            │
│    │        │          │          │          │          │  -416、418-419、 │            │
│    │        │          │          │          │          │  42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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