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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葉居正陳欽賢洪碧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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