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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