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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65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珍如黃國永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6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伊斯坦大.呼頌〈即柯明德〉
選任辯護人
吳惠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榮顯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出世
選任辯護人
吳艾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哲雄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重榮
選任辯護人
郭憲彰律師
被告
孫孟杰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被告
顏啟鐘
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律師
被告
郭信黃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伊斯坦大.呼頌〈即柯明德〉住所地「住高雄市○○○區○○村○○巷000號」,關於被告孫榮顯住所地「住高雄市○○區○○里○○巷000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住高雄市○○○區○○里○○巷000號」、「住高雄市○○○區○○里○○巷000號」。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出世「住高雄市○○區○○里○○路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高雄市○○區○○里○○路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伊斯坦大.呼頌〈即柯明德〉、被告孫榮顯住所地,被告徐出世居所地之記載,有上開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李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6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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