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陳浚鎰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 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浚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更正前 │ 出處 │ ├─────┼──────────────────┼───────┤ │ │此有2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憑 │理由欄第6頁第 │ │ 一 │(原審卷㈡第88-93頁),是【上訴人】 │18行至第21行 │ │ │依此主張該【敦化分行】帳戶內之資金為│ │ │ │其所有,亦可採信。 │ │ ├─────┼──────────────────┼───────┤ │ │亦需處理過戶事宜之反證,是【上訴人】│理由欄第8頁第 │ │ 二 │主張兩造於協調會中曾討論系爭車輛過戶│21行至第23行 │ │ │事宜乙情,亦堪認為真實。 │ │ ├─────┼──────────────────┼───────┤ │ │及被上訴人亦有權使用上訴人所有中國信│理由欄第8頁第 │ │ 三 │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西台南分行帳│27行至第28行 │ │ │戶。 │ │ └─────┴──────────────────┴───────┘ 附表二 ┌─────┬──────────────────────────┐ │ 編號 │ 更正後 │ ├─────┼──────────────────────────┤ │ │此有2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憑(原審卷㈡第88-93│ │ 一 │頁),是【被上訴人】依此主張該【敦南分行】帳戶內之資│ │ │金為其所有,亦可採信。 │ ├─────┼──────────────────────────┤ │ │亦需處理過戶事宜之反證,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協調│ │ 二 │會中曾討論系爭車輛過戶事宜乙情,亦堪認為真實。 │ │ │ │ ├─────┼──────────────────────────┤ │ │及被上訴人亦有權使用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 │ 三 │分行】、西台南分行帳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