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張林梅峯
- 輔佐人
- 張信卿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菱
- 被上訴人
- 張銀蘭
- 訴訟代理人
- 何冠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張林梅「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林梅「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