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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崑宗夏金郎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4號

上訴人
黃家章
上訴人
黃家裕
上訴人
黃家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蘇 暉 律師
被上訴人
黃聲雄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應有部分100分之36中1000分之319』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100分之36中360分之319』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