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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

確認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上康吳森豐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

抗告人
歐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