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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09號

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上康蔡勝雄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陳浚鎰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浚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更正前                │     出處     │
├─────┼──────────────────┼───────┤
│          │此有2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憑 │理由欄第6頁第 │
│    一    │(原審卷㈡第88-93頁),是【上訴人】 │18行至第21行  │
│          │依此主張該【敦化分行】帳戶內之資金為│              │
│          │其所有,亦可採信。                  │              │
├─────┼──────────────────┼───────┤
│          │亦需處理過戶事宜之反證,是【上訴人】│理由欄第8頁第 │
│    二    │主張兩造於協調會中曾討論系爭車輛過戶│21行至第23行  │
│          │事宜乙情,亦堪認為真實。            │              │
├─────┼──────────────────┼───────┤
│          │及被上訴人亦有權使用上訴人所有中國信│理由欄第8頁第 │
│    三    │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西台南分行帳│27行至第28行  │
│          │戶。                                │              │
└─────┴──────────────────┴───────┘
 附表二
┌─────┬──────────────────────────┐
│  編號    │                       更正後                       │
├─────┼──────────────────────────┤
│          │此有2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憑(原審卷㈡第88-93│
│    一    │頁),是【被上訴人】依此主張該【敦南分行】帳戶內之資│
│          │金為其所有,亦可採信。                              │
├─────┼──────────────────────────┤
│          │亦需處理過戶事宜之反證,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協調│
│    二    │會中曾討論系爭車輛過戶事宜乙情,亦堪認為真實。      │
│          │                                                    │
├─────┼──────────────────────────┤
│          │及被上訴人亦有權使用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
│    三    │分行】、西台南分行帳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0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