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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上訴人
簡祖仁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訴人
簡琴山
訴訟代理人
張英
上訴人
徐明章
訴訟代理人
徐明信
上訴人
張楊足
訴訟代理人
張耿堃
上訴人
簡金糘
上訴人
簡振盛
上訴人
簡振玉
上訴人
簡振池
上訴人
簡振土
上訴人
賴簡寳
上訴人
林簡茸
上訴人
簡緞
上訴人
簡福龍
上訴人
簡谷企
上訴人
簡武雄
上訴人
郭簡碧鶴
上訴人
簡銘田
上訴人
蔡簡采玲
上訴人
劉承濬
上訴人
劉永信
上訴人
劉素惠
上訴人
郭素鈴 (劉粉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素蓉 (劉粉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素真 (劉粉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金枝 (劉粉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呂慶庭
上訴人
呂建置
上訴人
呂淑芬
上訴人
陳耀周
上訴人
陳宏敏
上訴人
陳宏錦
上訴人
陳哲良
上訴人
楊陳杏
上訴人
陳素香
上訴人
陳簡甜
上訴人
簡振芳
上訴人
林簡秀勤
上訴人
簡林翠貞
上訴人
簡素英
上訴人
簡順通
上訴人
簡素惠
上訴人
簡煌朋
上訴人
鄭簡秀敏
上訴人
簡煌賜
上訴人
簡煌誌
上訴人
簡煌品
上訴人
李麗鍆
上訴人
呂浩平
上訴人
呂忠彥
上訴人
陳賴秀容
上訴人
陳啟泰
上訴人
陳啟斌
上訴人
陳月猜
上訴人
陳雪珍
上訴人
陳潣澕
上訴人
曾緒文
上訴人
曾榮川
上訴人
曾清聰
被上訴人
江石村
訴訟代理人
江芳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95.03平方公尺,地目建,其分割方法詳如嘉義縣○○地政事務所102年12月12日(套圖日期:103年5月29日)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甲案)所示」之記載及附圖,均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95.03平方公尺,地目建,其分割方法詳如嘉義縣○○地政事務所103年6月12日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甲案)所示」

及本件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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