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丁振昌曾平杉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健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國勝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五、㈣、⑴項倒數第7、8行「僅支付共計5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432萬元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僅支付共計3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632萬元差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揭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