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健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雪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國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五、㈣、⑴項倒數第7、8行「僅支付共計5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432萬元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僅支付共計3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632萬元差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揭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