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4號
- 上訴人
- 黃家章
- 上訴人
- 黃家裕
- 上訴人
- 黃家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巧妍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蘇 暉 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聲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應有部分100分之36中1000分之319』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100分之36中360分之319』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