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
- 抗告人
- 歐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