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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
被上訴人
吳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103年6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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