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元柱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凃醒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幸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