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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凃醒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幸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