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記載, 應更正為「103年6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