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瑾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萍 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103年6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