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 上訴人
- 金唐殿
- 法定代理人
- 余榮和
- 訴訟代理人
- 葉清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善行寺
- 法定代理人
- 蕭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黃木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善行寺 設『台南市○里區0○○○0○○里○○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善行寺 設『台南市○里區○○里○○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