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沈傳緒
- 上訴人
- 沈傳波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上訴人
- 沈傳中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陳正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 康
- 被上訴人
- 沈曉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面積102.8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積10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主文第四項關於「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