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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訴人
沈傳緒
上訴人
沈傳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訴人
沈傳中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上訴人
楊 康
被上訴人
沈曉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面積102.8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積10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主文第四項關於「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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