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2號
- 抗告人
- 許金源
上列抗告人因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103年度刑全字第1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2號
上列抗告人因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103年度刑全字第1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