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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1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張德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惠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被上訴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名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吳小燕 律師

      蔡東賢 律師

      張明智 律師

      王 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一、」內,關於「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名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