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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崑宗蔡勝雄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淑芬
被上訴人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羅心芳」應更正為「蔡勝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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