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
- 上 訴 人
-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鈞壹
- 訴訟代理人
- 戴雅韻 律師
- 複 代理人
- 曾淑芬
- 被上訴人
-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 律師
- 黃建雄
- 律師
- 複 代理人
- 蔡志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羅心芳」應更正為「蔡勝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