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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

侵害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朱居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居仁間因侵害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4日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7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附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26號卷第22頁),惟其對該命補正之裁定,於103年7月7日提起抗告,業由最高法院於103年9月24日以103年度台抗字第826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該案卷在卷可憑(上訴人朱居田另於103年10月14日提起民事再審聲請,應俟本件終結後,另行分案處理)。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特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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