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朱居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居仁間因侵害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4日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7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附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26號卷第22頁),惟其對該命補正之裁定,於103年7月7日提起抗告,業由最高法院於103年9月24日以103年度台抗字第826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該案卷在卷可憑(上訴人朱居田另於103年10月14日提起民事再審聲請,應俟本件終結後,另行分案處理)。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