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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田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李林英花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卷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原審法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亦有效力,聲請人毋庸再為聲請。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民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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