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李林英花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卷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原審法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亦有效力,聲請人毋庸再為聲請。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