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章
- 訴訟代理人
- 張德銘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惠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鋒 律師
- 被上訴人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名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呈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吳小燕 律師
蔡東賢 律師
張明智 律師
王 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一、」內,關於「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名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