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財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3,2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8,96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