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陳余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三審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
,並補繳三審裁判費87,630元(訴訟標的價額:5,793,174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