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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陳余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三審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

,並補繳三審裁判費87,630元(訴訟標的價額:5,793,174元)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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