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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9號

請求比例分攤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七人間因請求比例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比例分攤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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